法治時評丨治理失信須懲戒與修復並用


法治時評丨治理失信須懲戒與修復並用

□ 法治時評

□ 凌鋒

據媒體報道,上了失信“黑名單”,被限制出入境,公司經營陷入困境怎麼辦?一家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通過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激勵機制,讓公司得以轉危為安。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失信行為不僅有違道德要求,也會因影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負面評價。近些年來,通過運用失信“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方式,司法機關持續推進失信聯合懲戒,讓失信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

信用懲戒本身不是目的,只是引導社會成員誠實守信的一種手段,最重要的是維護被失信行為侵害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此而言,對於那些真心認錯並努力解決問題的失信主體來説,需要信用修復制度來幫助其履行義務。信用修復的基本含義並不複雜,從司法工作角度來説,信用修復是指法院可依被執行人申請,充分考慮其積極履行和擔保行為,將被執行人從失信名單刪除,對其信用進行修復的行為。如新聞中的李某通過信用修復制度獲得了寬限期,使其能夠開展工作、籌措款項,很快便將借款連本帶息歸還,實現了較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信用修復給予失信人糾正自身錯誤的機會,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引導失信主體主動自新、增強全社會誠信意識的重要途徑。前不久,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這是進一步提升信用修復制度法治化、規範化水平的明確信號。期待信用修復制度在實踐中完善配套機制、提高修復效率,不斷推進失信信用懲戒向精準化、精細化發展,引導和鼓勵信用主體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營造良好信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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