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話水平測試新規徵求意見:等級證書紙質版與電子版有同等效力

新京報訊(記者 馮琪)8月3日記者獲悉,教育部近日研究形成了《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分為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教育部稱,為適應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新形勢,提高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研究形成了《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明確了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六類職業,在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或者從事相應崗位工作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職業准入條件的要求接受測試。

上述六類職業分別為:教師;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影視話劇演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師範類專業、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影視話劇表演專業以及其他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該接受測試的人員。

除上述職業外,社會其他人員可自願申請參加測試。在內地學習、工作或生活3個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員和外籍人員可自願申請參加測試。

同時《規定》明確,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為本校師生提供必要的測試服務。

應試人測試成績達到等級標準,由測試機構發放相應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等級證書分為三級,每級分為甲、乙兩等。一級甲等須經國家測試機構認定,一級甲等以下由省級測試機構認定。

《規定》指出,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分為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紙質證書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統一印製,電子證書執行《國家政務服務平台標準》中關於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電子證照的行業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紙質證書遺失的,不予補發,可以通過國家政務服務平台查詢測試成績,查詢結果與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根據《規定》,應試人對測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在測試成績發佈後15個工作日內向原測試機構提出複核申請。測試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受理,須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記者 馮琪 編輯 繆晨霞 校對 李世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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