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今天(19日)發佈,關於15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的通告。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等7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安徽濟善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企業生產的柴胡(北柴胡)等15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現將相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經黑龍江省藥品檢驗研究中心檢驗,標示為湖北科益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噴昔洛韋乳膏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
經福建省食品藥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廣東宏盈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氯黴素滴眼液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有關物質。
經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江西藥都樟樹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腦靈素膠囊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水分。
經北京市藥品檢驗所檢驗,標示為湖北濟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心腦欣片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重量差異。
經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標示為九寨溝天然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1批次壯骨麝香止痛膏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膏量。
經湖北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北京博愛堂安國中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蒼朮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含量測定。
經甘肅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廣西藍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岷縣歸芪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2批次柴胡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雜質;標示為河北悦康志德藥業有限公司、安徽濟善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張仲景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廣東天誠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產的5批次柴胡(北柴胡)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雜質;標示為湖南馨恆堂中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柴胡(醋柴胡)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性狀;標示為蘇州市天靈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柴胡(根)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雜質。
二、對上述不符合規定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要求相關企業和單位採取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等風險控制措施 ,對不符合規定原因開展調查並切實進行整改。
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相關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組織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並按規定公開查處結果。 (總枱央視記者 餘靜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