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體是特定的,即只有在押的罪犯才可能構成。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客觀方面,指有列舉的四種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本罪主體是特定的,即只有在押的罪犯才可能構成。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客觀方面,指有列舉的四種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13 字。
轉載請註明: 破壞監管秩序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