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會計師所收警示函 審計神州長城年報3宗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8日訊 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深圳證監局關於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廖家河、馮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深圳證監局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立信會計師所”)及註冊會計師廖家河、馮雪執行的神州長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長城”,420079)2017年年報審計執業項目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立信會計師所及廖家河、馮雪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針對識別的舞弊和特別風險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 

  立信會計師所及廖家河、馮雪未對審計發現的神州長城2017年12月處置長期掛賬的應收賬款、大額無商業實質的資金出借等存在舞弊風險的事項追加審計程序,以確定是否存在尚未識別的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立信會計師所及廖家河、馮雪將貨幣資金等科目識別為特別風險,但設計的審計程序未涵蓋大額資金履行的審議程序,審計程序不充分。 

  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相關責任》第三十七條,以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 

  二、未針對保理業務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 

  立信會計師所及廖家河、馮雪未保持職業懷疑態度,未分析轉讓的2.32億元應收賬款的可回收性,未關注保理業務的商業合理性;未執行審計程序確認神州長城是否已就債權轉移事項通知債務人。 

  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有關規定。 

  三、未針對財務資助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 

  立信會計師所及廖家河、馮雪未設計並執行相關審計程序確認神州長城6.06億元財務資助是否已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以及相關信息的披露情況。 

  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深圳證監局認定,立信會計師所及廖家河、馮雪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立信會計師所及廖家河、馮雪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關規定,現提醒立信會計師所及廖家河、馮雪: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立信會計師所及廖家河、馮雪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神州長城成立於1984年4月47日,註冊資本16.98億元,公司於2020年1月7日在深交所摘牌,後於2020年7月13日在新三板掛牌,股票代碼420079。公司主要在國內外從事工程投資、醫療投資業務。投資領域涵蓋房屋建築、道路橋樑、能源化工、健康醫療等,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由潘序倫於1927年在上海創建,是中國最早建立和最有影響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1986年復辦,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長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立信依法獨立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從業資格。2010年,立信獲得首批H股審計執業資格。2010年12月改制成為國內第一家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在實施分析程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信息與下列各項信息進行比較: 

  (一)以前期間的可比信息; 

  (二)被審計單位的預期結果或者註冊會計師的預期數據; 

  (三)所處行業或同行業中規模相近的其他單位的可比信息。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相關責任》第三十七條:在就財務報表與對被審計單位的瞭解是否一致形成總體結論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在臨近審計結束時實施的分析程序,是否表明存在此前尚未識別的由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一條:某些審計程序只能在期末或期末以後實施,包括將財務報表與會計記錄相核對,檢查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所作的會計調整等。 

  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期末或接近期末發生了重大交易,或重大交易在期末尚未完成,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交易的發生或截止等認定可能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並在期末或期末以後檢查此類交易。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六條: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控制測試:(一)在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時,預期控制的運行是有效的;(二)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應當閲讀其他信息。在閲讀時,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考慮其他信息和財務報表之間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作為考慮的基礎,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其他信息中選取的金額或其他項目(這些金額或其他項目旨在與財務報表中的金額或其他項目相一致,或對其進行概括,或為其提供更詳細的信息)與財務報表中的相應金額或其他項目進行比較,以評價其一致性; 

  (二)在已獲取審計證據並已得出審計結論的背景下,考慮其他信息與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瞭解到的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廖家河、馮雪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廖家河、馮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神州長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長城)2017年年報審計執業項目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針對識別的舞弊和特別風險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 

  你們未對審計發現的神州長城2017年12月處置長期掛賬的應收賬款、大額無商業實質的資金出借等存在舞弊風險的事項追加審計程序,以確定是否存在尚未識別的由於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你們將貨幣資金等科目識別為特別風險,但設計的審計程序未涵蓋大額資金履行的審議程序,審計程序不充分。 

  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相關責任》第三十七條,以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 

  二、未針對保理業務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 

  你們未保持職業懷疑態度,未分析轉讓的2.32億元應收賬款的可回收性,未關注保理業務的商業合理性;未執行審計程序確認神州長城是否已就債權轉移事項通知債務人。 

  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有關規定。 

  三、未針對財務資助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 

  你們未設計並執行相關審計程序確認神州長城6.06億元財務資助是否已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以及相關信息的披露情況。 

  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註冊會計師對其他信息的責任》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我局認定,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關規定,現提醒你們: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採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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