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人因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應當接受處罰。由於該批駕駛員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且經我大隊(交管中心)撥打機動車駕駛人登記信息上留存的電話號碼、依法郵寄告知書、上門尋找等方式均無法通知到當事人,現予以公告。請該批駕駛人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攜帶身份證到我大隊(交管中心)接受處罰。逾期仍不接受處理的,我大隊(交管中心)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特此公告
漵浦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交通管理中心)
二0二三年一月六日
來源:漵浦縣融媒體中心
作者:漵浦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管理中心)
編輯:鄧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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