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代表建議推動相關部門對不動產登記作出明確解釋

□ 履職錄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蒲曉磊

“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户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2020年9月,自然資源部網站發佈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覆”,答覆中的這句話,引起了廣泛關注。

建議提出者,是全國人大代表、致公黨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邵志清。

“事實上,這份答覆並不是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而是對原有規定進行梳理後作出明確解釋。之所以能引起這麼高的關注,在於這一問題涉及羣眾的切身利益,對羣眾呼聲作出了回應。”邵志清説。

在收到建議後,承辦單位多次和邵志清溝通,去年9月,自然資源部經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税務總局共同研究,對邵志清建議裏提到的九個方面問題進行了逐條答覆。

“這份答覆,既有制度層面的明確解讀,也有執行層面的舉措,準確地對羣眾關心的問題作出回應。”2020年11月25日,邵志清在建議辦理反饋單上簽字,對辦理和答覆工作表示非常滿意。

各地執行有差異需要統一明確解釋

在準備2020年全國人大會議的代表建議時,邵志清注意到一位致公黨黨員關於不動產登記問題的課題報告,他敏鋭地意識到,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不動產登記問題,會是很有價值的建議。

對於邵志清而言,不動產登記是比較陌生的領域。他一邊調研,一邊查閲有關法律法規。直到2020年5月在北京出席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邵志清還在和上海代表團中熟悉農業農村工作的代表討論相關問題,對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這件經過多次調研、反覆討論後形成的建議,雖然是以我的名義提交的,但卻凝聚着致公黨其他成員和其他代表的心血,是集體智慧的產物。”邵志清説。

邵志清發現,農村宅基地司法實踐中的許多問題值得認真探討,關於農村宅基地的規定在各地的執行有差異,這就更需要得到一個權威、統一、明確的解釋。

因此,邵志清圍繞不動產共有登記、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登記、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等九個方面,列出了相應的問題,並提出了一些改進的建議。

城鎮子女可繼承農民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是這件建議中最受關注的內容之一。

邵志清瞭解到,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但是,這一規定沒有明確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繼承人如何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同時,邵志清在調研時發現,很多農村並沒有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登記工作,權利人也不知道應當在哪個部門進行登記。

邵志清説,我國城鎮化率已經超過60%,很多農民工的子女生活在城市,或者已經具有城鎮户籍。有些地方允許城鎮户籍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有些地方則不允許,做法不統一。對此,建議明確規定這些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由城鎮户籍的子女繼承以及如何進行不動產登記。

自然資源部在答覆中説,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户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將加強監督指導嚴格落實法律規定

邵志清在查閲關於不動產共有登記方面的規定時發現,目前的法律法規通常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然而,這一規定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留下一些操作問題。一些不動產的按份共有人雖然所佔份額超過了三分之二,但是由於分家析產等原因,往往和其他少數份額佔有人存在矛盾,其他少數份額佔有人通常不配合辦理申請登記手續,不動產登記機構就會以其他少數人的不同意而不予辦理不動產的登記,不利於矛盾的平息。針對這些問題,應當明確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即使少數人不同意也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邵志清説。

對於這一問題,答覆指出,物權法第九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規定是明確的。

“對於建議中提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以少數份額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辦理登記的問題,屬於執行層面的問題,我們將加強監督指導,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切實維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自然資源部答覆説。

全體業主共有不動產範圍應當明確

邵志清注意到,依據目前的規定,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將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申請登記為業主共有。

邵志清在調研時發現,這一規定帶來的主要問題仍然在於沒有合理解決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範圍究竟應該如何確定。出於利益動機或其他原因,個別房產建築商通常都會留有部分房產,這些房產的權屬比較模糊。

“建議明確規定這類房產屬於全體業主還是其他主體,避免在實際操作中造成居民和房產商的矛盾衝突。”邵志清説。

對於邵志清提出的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登記問題,答覆明確指出,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建築物中全體業主共有部分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要求、申請材料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按照“物權法定、權利設定和登記確權”的原則和程序,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範圍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中予以明確,在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實施時嚴格落實,避免開發商留有部分房產、出現產權模糊,在此基礎上,依法開展登記,明確產權歸屬、定分止爭。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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