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法院公佈典型案例
【大河報·大河財立方】(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楊委峯 文圖)處分工程保證金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出借公司資質造成損失,能否追究其刑事責任?2月15日,大河財立方記者從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於當日下午召開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新聞發佈會,發佈全市法院2021年度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處分工程保證金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
河南某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業公司)與章某慧簽訂《內部承包施工合同》。施工期間,章某慧將工程的土建部分以大清包的形式承包給王某友,收取王某友150萬元工程保證金。其中匯入分公司賬户80萬元,會計賬户47萬元。章某慧指示會計將其中30萬元匯給吳某英,17萬元轉給其律師,用於支付個人律師費及法院執行款。
2015年7月份,某業公司以章某慧違反合同約定,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王某友為由解除章某慧職務。2016年,王某友起訴某業公司,要求返還150萬元工程保證金,法院判決某業公司償還王某友150萬元保證金。2017年10月,某業公司股東吳某英以章某慧涉嫌挪用資金罪向夏邑縣公安局報案。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在淮南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將淮南市文化藝術中心工程項目發包給某業公司前,章某慧已與某業公司簽訂了《內部承包施工合同》,從雙方約定看,章某慧是借用某業公司名義承包的工程,系工程施工實際承包人,對收取施工方繳納的工程保證金有處分權,且部分保證金用於工程開支,其行為不符合挪用資金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意義】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安全,防止將經濟糾紛當犯罪處理
承辦此案法官介紹,在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加強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的大背景下,兩級法院裁定被告人章某慧無罪,是貫徹中央保護產權和企業經營者權益重大決策的司法實踐。本案的裁定不僅還被告人個人以清白,更對增強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產安全感和幹事創業信心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案的判決充分貫徹了“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做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的司法理念。
【案例二】職務侵佔罪or偽造公司印章罪?
河南省某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宇建設公司)濮陽辦事處負責人王某方負責該公司在濮陽地區業務。2013年,郭某林、李某軍等在某宇建設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王某方利用某宇建設公司資質競標翟陽公路三標段BT施工項目。競標成功後,以某宇建設公司的名義與林州市公路管理局簽訂該項目施工合同。而後,該工程交由李某軍、郭某林負責施工。期間,郭某林、李某軍私自刻制某宇建設公司翟陽公路三標項目部印章,並用於對外簽定與該工程有關合同。2014年,林州市財政局分三筆共381.89萬元撥到某宇建設公司賬户,某宇建設公司全部轉給王某方,王某方扣除11.3萬元管理費據為己有後,將餘款370.59萬元轉給李某軍。李某軍全部用於支付工程款。後因施工過程中產生糾紛,案外人趙某新訴請某宇建設公司及李某軍共同支付其工程款。經仲裁委裁決,某宇建設公司支付趙某新剩餘工程款98.68萬元及利息。後某宇建設公司110萬元被法院執行承擔還款義務後,某宇建設公司報案。
另查明,某宇建設公司2014年1月收到第一筆工程款後,得知王某方以某宇建設公司的名義承接了該工程,補齊了相關任命手續,分別聘任李某軍、郭某林為項目負責人,負責工程技術、施工事宜。
睢陽區法院以郭某林犯職務侵佔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三個月。商丘中院認為,郭某林在未經某宇建設公司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刻制該公司翟陽公路三標項目部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原審認定郭某林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依法予以糾正。遂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郭某林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意義】出借公司資質造成損失,可依法行使民事追償權
據介紹,在建設工程領域,公司出借資質的現象比較普遍,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給出藉資質的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在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後,可以依法行使追償權,而不宜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郭某林與某宇建設公司雙方形成的是借用資質的關係,並非實際意義上的公司員工,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要件。在施工過程中,某宇建設公司沒有資金投入,沒有參與技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也沒有參與工程結算,沒有從中獲利。該項目由實際施工人李某軍、郭某林具體負責,因而工程款由其實際支配。所以,郭某林不構成職務侵佔罪,對該部分免除刑罰,符合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中保護企業及企業家合法權益的題中之義。
【案例三】開發商破產,支付少部分購房款的債權人能否認定優先債權?
河南某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呈公司)開發的書苑名家二期工程,自2015年停工至今。經債權人申請,永城法院於2020年9月8日裁定受理對某呈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經評估,其現有資產價值僅為1.504億元,而其負債卻已高達數億元,僅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就高達2.444億元,其中收取的消費性購房款有3587萬多元,涉及300多人,大部分購房人繳納了3萬元、5萬元、10萬元的購房款,僅有小部分購房人繳納了大部分購房款或全部購房款。經管理人工作,擬定的《某呈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中,將上述3587萬多元的消費性購房款認定為優先債權,予以全額無息退還。
管理人依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提請永城法院批准《某呈公司重整計劃草案》。永城法院於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0)豫1481破2號之三民事裁定書,裁定批准了《某呈公司重整計劃草案》。
【意義】對購房消費者平等保護,實現實質公平
在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中,關於消費性購房款是否應獲得優先受償的問題,相關司法解釋和答覆意見均賦予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購房消費者特殊的法律保護,不僅可以對抗其他優先權利,而且能夠排除強制執行,體現了優先保護處於相對弱勢的房屋買受人的法律精神,確立了購房消費與普通債權應當予以區別對待的原則。但對於僅支付少部分購房款的情形,未規定其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案中,因涉及的消費性購房人數眾多,如對其按照普通債權予以認定,勢必形成嚴重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本案將消費性購房款認定為優先債權的做法,體現了對案涉購房消費者的統一平等保護,實現了案件處理的實質公平,亦維護了社會穩定。
【鏈接】其餘7起典型案例名錄
【案例四】永城市某鑫置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例五】深圳市某景科技有限公司訴李某標、李某繼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例六】永城市某邦商貿有限公司與趙某華合同糾紛案
【案例七】崔某民與某鑫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物權糾紛案
【案例八】李某與永城市某谷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例九】河南某雅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申請河南某泰置業有限公司執行案
【案例十】某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某某縣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執行案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