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瑞安男子阮某的銀行卡從未離身,卡內21萬餘元的存款卻不翼而飛。銀行説,這是他自己密碼泄露導致的。近日,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阮某訴銀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銀行承擔70%責任,阮某承擔30%責任。
時間回到2019年12月25日,阮某的妻子去銀行取錢,發現銀行卡內餘額僅剩99元,嚇了一跳。她通過查詢賬户交易明細,明細顯示2019年12月19日晚11時許,17分鐘內,這張銀行卡在龍港市的兩家商鋪被通過POS機刷卡消費7筆,共計21.88萬元。
阮某得知後,立即向瑞安市公安局報警。瑞安公安對上述兩家龍港的商鋪的經營者進行詢問,確認上述7筆交易發生。目前該案尚在偵查中。
銀行卡被盜刷的監控畫面
2020年8月7日,阮某起訴銀行,認為銀行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其認可的金融交易設備未能識別儲蓄卡真偽,導致銀行卡被盜刷,要求銀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銀行則認為阮某一家對銀行卡及密碼隨意支配、疏於管理導致密碼泄露,繼而引發銀行卡被盜刷的結果。涉案銀行卡卡主為阮父,已於2018年2月去世,但阮某沒有及時註銷該銀行賬户,仍與妻子繼續使用涉案銀行卡,嚴重違反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規定中關於“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户”“銀行卡及其賬户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的禁止性規定。
而且,銀行曾通知阮某銀行卡升級事宜,阮某也未辦理升級。在此期間發生銀行卡卡內金額損失,阮某存在極大過錯。另外,涉案銀行卡資金變動近一週,阮某才報案,未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應該自行承擔責任。
瑞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阮父在銀行開立賬户,銀行同意為其辦理上述業務,雙方之間建立了銀行卡服務合同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因阮父已去世,對阮父在銀行卡內的合法財產,阮某作為繼承人,在其他繼承人放棄權利的情況下,其依法單獨享有繼承權。
銀行對儲户存款具有保障義務,其中包括對儲户信息安全的保障義務,即銀行首先要保障其所發銀行卡的本身安全性,防止儲户信息、密碼等數據被複制、盜用,其次銀行應保證其服務場所、系統設備安全適用。因此,銀行作為提供借記卡服務的一方,應確保該借記卡內的數據信息不被非法竊取並加以使用。
本案中,涉案銀行卡於2019年12月19日晚連續在龍港市距離358米的兩處地點發生刷卡交易,第二筆交易和第三筆交易發生在不同的兩處,間隔時間只有58秒,第三筆交易和第四筆交易發生在不同的兩處,間隔時間只有45秒,第四筆交易和第五筆交易發生在不同的兩處,間隔時間更是隻有3秒!顯然涉案銀行卡無法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完成空間上的轉移並完成交易,可以認定涉案銀行卡交易為犯罪嫌疑人利用偽造複製的儲蓄卡進行的偽卡交易,該交易行為不應對持卡人產生法律效力。
瑞安法院認為,銀行卡必須具有唯一的可識別性,由於涉案銀行卡背面的磁條信息存在容易被複制的安全隱患,銀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的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同時,偽卡使用了密碼進行交易,而密碼的保管義務在使用者本人。阮某在其父去世後,未及時對卡內存款進行依法處理卻繼續使用該卡,在使用過程中又存在將銀行卡交由家人使用及告知家人密碼的情況,該行為加大了銀行卡信息及密碼泄露的風險,同時也表明阮某未盡到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亦有過錯。
瑞安法院一審最終判決銀行對銀行卡被盜刷造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阮某存款損失153160元及利息損失,阮某承擔30%的責任。
該銀行不服一審判決,向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温州市中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七次刷卡交易,第四筆交易與第五筆交易時間幾乎重合,可以排除阮某本人或其授權下的他人持本案銀行卡真卡在兩家商鋪間往返刷卡消費。一審認定本案系犯罪嫌疑人利用偽卡進行交易,具有事實依據,依法予以認定。銀行作為正規金融機構,相較於持卡人而言,更有義務也更有條件防範不法分子竊取銀行卡信息、盜取儲户銀行卡內資金。一審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定銀行承擔70%責任,阮某承擔30%責任,符合公平原則,應予支持。
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