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遷補償協議不公平被依法撤銷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婕

地方政府單方撤銷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決定;地方政府不履行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地方政府不履行土地復墾行政協議……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已實施一週年,5月11日首次發佈十起行政協議典型案例,為各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提供可推廣可複製的審判經驗,不斷豐富行政協議案件審判實踐積累。

禁止不當聯結

【基本案情】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府的拆遷補償細則,委託莆田市磐龍山莊項目指揮部與卡朱米公司訂立《企業徵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該補償協議對合同主體,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實物資產情況,補償方式,補償項目及補償金額,過渡方式,徵遷補償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2017年5月15日,卡朱米公司以補償協議顯失公平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補償協議。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就補償協議內容來看,卡朱米公司要獲得協議約定的全部搬遷補貼額,所設定的條件對於卡朱米公司權利的實現顯然困難,並沒有對投資額到位作出合理的安排,簡單規定投資額一旦小於約定就取消履約保證金,對於卡朱米公司而言顯然過於苛刻。從補償協議履約保證金設定的金額來看,鉅額的履約保證金對於卡朱米公司也是極為不公平的。一審判決據此認定補償協議存在不公平的情形,依法撤銷補償協議,於法有據。荔城區政府可在與卡朱米公司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遵循公平原則重新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二審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如何在契約自由與公法監管之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是行政協議案件審理的難點。行政機關在行政協議的訂立過程中,應秉持公平公正、“禁止不當聯結”等原則,合理利用自身的資源優勢,與相對人展開平等協商,達到既實現公共治理,又有效保護和實現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本案中,獲得拆遷補償屬於被徵收人的法定權利,其與被徵收人是否完成投資額等義務之間沒有合理關聯。經審查認定存在顯失公平或者不當聯結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協議相對人主張撤銷行政協議的訴訟請求。

迴歸合法狀態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0日,上海市虹口區舊區改造和房屋徵收居住困難認定小組確認馮志來户在冊户籍人口包括馮志來、温紅芝、馮桂英等11人符合居住困難户認定條件。馮志來户與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訂立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同年10月20日,馮桂英等人向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起訴温紅芝等人分家析產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虹口居困認定小組對該户居住困難人口進行了重新審核和認定,剔除了不符合居住困難認定條件的5人,將居住困難人口認定為6人。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補償協議的簽約主體適格,其內容並無法定無效的情形,故温紅芝請求確認補償協議無效理由及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但補償協議對馮志來户的居住困難人口認定確有錯誤,進而影響到居住困難户保障補貼數額的確定。遂判決:駁回温紅芝的訴訟請求;變更補償協議第六條為:經認定,被徵收户符合居住困難户的補償安置條件,居住困難人口為6人,居住困難户增加貨幣補貼款人民幣428萬餘元。温紅芝等户內人員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重要的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時,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協議訂立主體、內容等進行合法性審查,既要保障被徵收人的徵收補償利益,也要避免國家財政資金的非法流失。

本案中,涉案行政協議對補償款項的認定確有錯誤,但又不足以影響協議效力,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變更判決,既回應了當事人的實質訴求,保障被徵收人獲得公平、公正的補償,又使涉案協議迴歸合法狀態,有效監督房屋徵收部門依法進行徵收補償工作,實質性解決行政協議爭議,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督促守信踐諾

【基本案情】

經吉林省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池北區管理委員會請示,吉林省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允諾為招商企業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潤森熱力有限公司在辦理前期手續、委託環評、爭取政策和資金支持等項目籌建方面提供幫助和支持。

隨後,潤森公司與長白山保護開發區九鼎商砼有限公司負責人簽署投資商砼混凝土攪拌站協議,九鼎公司申請為商砼混凝土攪拌站項目辦理環評手續,但因原選址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未獲批准。2018年4月,因一直未能重新選定地址、無法繼續經營,九鼎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池北區管委會及長白山管委會為其儘快辦理前期手續及場地選址事宜;如確實無法異地選址,應給予適當的貨幣補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九鼎公司基於管委會的行政允諾,依約進行了投資建設。在相關政策及許可標準發生變化的情況下,項目成為招商遺留問題,池北區管委會、長白山管委會應當對此進行處理。在客觀上無法實現原招商目的時,應當對實際投資人的損益作出處理,避免侵害營商環境。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誠信政府是最好的招商名片。本案明確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為實現公共管理職能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投資主體達成的給予一系列優惠政策的招商引資協議,屬行政協議。對於此類協議,無論是從履行行政管理的公法主體角度,還是從合同締約者的角度,地方政府都應本着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依約履行協議義務。同時,一、二審判決遵循司法謙抑原則,充分尊重行政機關的首次判斷權,並對行政機關的後續履職行為提出明確的司法指引,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作為一起涉及優化營商環境、督促政府守信踐諾的典型案件,彰顯了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司法理念,保障民營企業參與當地投資建設的安全感,推動當地誠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設。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390 字。

轉載請註明: 徵遷補償協議不公平被依法撤銷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