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青基會原理事長王劍受賄獲刑10年半,低於市場價368萬買房

由 嶽洪秀 發佈於 綜合

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雪良)因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以低於市場價368萬餘元買房,近日,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原黨委書記理事長、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原黨委書記、理事長王劍,終審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罰金60萬元。

12月28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開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2月21日做出的終審裁定。該裁定駁回了王劍的上訴,維持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一審判決,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

38歲升正局,59歲被查

王劍生於1960年5月,曾任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黨委書記、理事長,共青團中央實業發展中心黨組書記、主任(正局級),中青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心主任等職,擔任正局級職務21年。

公開簡歷顯示,王劍1982年8月參加工作,歷任哈爾濱第一機器製造廠研究所助工、團委副書記、書記。

1985年,王劍進入團中央任職,歷任青工部幹部、主任科員、副處長、處長;1994年擔任團中央實業發展部副部長兼辦公室主任,次年任團中央實業發展管理中心副主任。

1998年8月,38歲的王劍任團中央實業發展管理中心黨組成員、常務副主任,被明確為正局級,2002年7月任主任。

2019年2月中旬,王劍發表署名文章《助力脱貧攻堅 推動新時代公益事業發展》,稱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中國青基會全年籌資額超過5億元,資助家庭困難學生超過4萬名,建設希望小學110所,在“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安排資助資金超過2.85億元,希望工程其他項目也取得長足發展。

三個多月後的5月30日,王劍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留置。同年7月中旬,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華全國總工會機關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監委發佈消息,王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一審以受賄罪判刑10年半

2019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王劍犯受賄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劍利用擔任共青團中央實業發展中心黨組書記、主任,中青高新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實業中心、中青高新與富力(北京)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開發“中國青年出版社印刷廠綜合改造項目”過程中,為富力北京公司在項目合作上謀取利益,並於2010年9月,為其親屬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從富力北京公司購買商品房一套(北京市朝陽區廣渠門外大街三號院12號樓4層503號),其所購房屋支付的價格與交易時的市場價格差額為人民幣368.8496萬元。2019年8月15日,王劍家屬退繳450.2696萬。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富力北京公司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從富力北京公司購買房屋,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王劍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鑑於王劍家屬代為退繳了全部受賄贓款,對王劍可酌予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11月29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幣四百五十萬二千六百九十六元中的人民幣三百六十八萬八千四百九十六元作為被告人王劍受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查封在案的北京市朝陽區廣渠門外大街三號院12號樓4層503號劉淑清名下房產予以變賣,變價款按被告人王劍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三百六十八萬八千四百九十六元所佔購房款比例,作為犯罪收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含扣押在案的人民幣四百五十萬二千六百九十六元中剩餘的人民幣八十萬四千二百元);變價款中的人民幣六十萬元用於執行罰金,剩餘款項發還被告人王劍家屬。

焦點1:房屋是否明顯低於市場價?

1.13萬元/平方米購買,市場價3萬多

一審宣判後,王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閲卷,訊問上訴人王劍,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該案事實清楚,依法決定不開庭審理。

王劍的上訴理由是:涉案房屋系其父母購買;涉案房屋並不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房屋優惠針對(其妹妹)王某,並非針對其本人;富力地產並未向其請託,其並未為富力地產謀取利益;一審判決將涉案房產變賣,嚴重損害了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

關於涉案房屋價格,北京市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涉案價格認定結論書無明顯瑕疵,一審判決已充分考慮影響涉案房產價格認定的各種因素,作出了對王劍明顯有利的認定。

一審判決書中,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顯示,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刷卡憑單等憑證證明:2010年9月29日,劉某(王劍親屬)與富某北京公司簽訂合同,購買某號房屋。房屋購買價格為1.13萬元/平方米,建築面積228.08平方米,總價257.7304萬元。劉某、王某4、王某5於同日刷卡支付全部價款。

京價紀認[2019]121012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證明:某號房產在2010年9月的價格為708萬元。北京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出具的售房明細證明:2010年8月、11月,廣渠門外大街某號院兩套房產的成交單價分別為每平米3.4602萬元、3.9888萬元。

焦點2:特殊優惠是否針對王劍?

證人證明王劍提出需求並看房選房

關於王劍提出的房屋優惠針對王某(王劍的妹妹)、並非針對王劍本人的説法,二審法院經查,富力北京公司的多位證人的證言、價格認定結論書等書證證明,涉案房屋以明顯低於市場價及該公司內部員工優惠價銷售給王劍,王某作為公司內部員工只能依照公司內部規定和審批程序享受公司內部員工的正常優惠折扣,王某未通過正常審批程序及未以本人名義購買該房產,即王某與涉案房產無關。王某的證言亦證明涉案房產的優惠力度與王劍有關。

一審中,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顯示:時任富力北京公司財務總監陳某介紹,富力北京公司與共青團中央實業發展中心有合作項目,2010年,王劍帶領團隊來富某中心開會,會後王劍私下跟其聊起,為照顧生病的父親,他想給父母在城裏買套房,問富力城還有沒有房子。陳某説,富力城的房子早賣完了,他回公司看看還有沒有尾房。陳某讓財務查詢,發現有三五套尾房,其把尾房面積、户型、樓座位置等情況向王劍作了介紹。

不久,王劍給其打電話稱選中了套,想去看房。陳某帶王劍去看了房子,他表示滿意。王劍問房子價格,陳某説開盤價是9800元一平米,現在賣給他肯定有優惠,在開盤價上加點利息就可以,公司不虧。後來,王劍打電話説,這套房子的户型、面積和價格都挺合適,問手續怎麼辦。陳某説這事得讓上級領導給銷售部門打好招呼,先簽購房合同,再來財務部門交房款就行。後來,公司相關領導通知銷售部為王劍辦理購房手續,王劍打電話或者當面向其表示了感謝。

“對比當時的商品房市場價格,這個價格肯定是非常優惠的”,陳某説,就想做一件對他好的事情,王劍也有這個需求,在追回墊付款資金和開發票兩件事上,其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是直接負責人,王劍他們是國有企業,要是不配合,不按合同執行,民營企業很難受,撕破臉就要打官司,這樣下去對企業不利。

北京市高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及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系王劍在購買涉案房產過程中的受賄行為,與涉案房產最終以誰的名義購買、誰出資購買無關。故王劍及其辯護人所提此節上訴理由、辯解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焦點3:王劍是否有收受賄賂的犯罪故意?

雙方合作期間王劍妹妹在富力下屬公司任職

關於王劍所提“富力地產並未向其請託,其並未為富力地產謀取利益”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查明,實業中心、中青高新與富力北京公司關於中青印刷廠項目的合作自2002開始持續到2013年,項目持續時間長、資金規模大、涉及環節多,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協議條款多次調整變更,雙方先後簽訂9份《補充協議書》。自2003年實業中心承諾解決發票問題始,至2007年中青高新出具開具發票的承諾函,直至2011年中青高新給富力北京公司開具總金額為3.4億餘元的發票,前後長達8年。其間,王劍擔任實業中心黨組書記、主任,中青高新主任,在項目合作事宜中具有決定權。證人王某1、蘇某等人的證言證明了開具發票的曲折過程。以上證據所證明的事實,足以認定王劍主觀上具有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北京富力公司的請託,收受賄賂的犯罪故意。

此外,項目合作期間,王劍的妹妹王某於2005年5月起在天力建築公司任辦公室主任,2007年12月21日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擔任部門經理職務,崗位級別為部門主管”,2011年8月北京富力地產集團發佈人事通告決定天力建築副經理王某享受高級經理級待遇。故王劍及其辯護人所提此節上訴理由、辯解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王劍的上訴,維持原判。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