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甲刀”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選為“2019年中國法院技術類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本期山東知產法官:柳維敏,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
二審法院審判人員: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柳維敏(承辦人)、法官于軍波、法官張金柱、法官助理王衞衞、書記員邢曉宇。
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審判人員: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田越洋、法官程軍(承辦人)、法官顏峯、書記員賈文婷。
一審裁判結果:一、邴某某立即停止製造、銷售侵犯齊萬勇的名稱為“新型果樹開甲刀”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ZL201721224208.7)的產品的行為;二、邴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齊萬勇經濟損失包括維權費用共計3萬元;三、駁回齊萬勇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被上訴人):齊萬勇
被告(上訴人):邴某某
案情摘要:齊萬勇系“新型果樹開甲刀”實用新型專利的獨佔實施被許可人,其認為邴某某製造銷售的果樹環剝器全部技術特徵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的保護範圍,請求判令邴某某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經查,被訴侵權產品是在“動握板的前端兩側分別設置安裝板”。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爭議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在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兩側分別設有安裝板”中“定握板”是否為“動握板”的筆誤。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涉案專利附圖清晰顯示安裝板安裝在動握板的前端,且根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説明書記載,安裝板的作用是用來安裝固定U型刀片,在該處技術特徵之前已限定“定握板的前端設有夾板”。根據涉案專利説明書第[0022]段的記載,刀片與夾板是相對設置(即分別相對設置在動握板、定握板上),工作時樹幹放置在刀片與夾板之間,因夾板在定握板前端、刀片安裝到安裝板,故安裝板只能設置在動握板上,不存在設置在定握板上的可能。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關於“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兩側分別設有安裝板”的技術特徵,除了“定握板”系“動握板”之筆誤外,不存在其他可能的解釋,故應以修正後的含義進行解釋並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邴某某產品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修正後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記載的技術特徵一一對應相同,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構成侵權,遂判決邴某某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涉案專利涉及一種改進的果樹開甲刀,邴某某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其他技術特徵均完全相同。雙方爭議的技術特徵只有一項,即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定握板的前端兩側分別設有安裝板”中的“定握板”是否為“動握板”的筆誤。邴某某主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記載不存在筆誤,該技術特徵完全可以實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權利要求書、説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標點、圖形、符號等存有歧義,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閲讀權利要求書、説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唯一理解予以認定。因此,要確定雙方爭議的涉案專利技術特徵是否存在筆誤,應當結合專利權利要求書的記載、説明書及附圖的描述、本領域普通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首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完整記載為“定握板的前端設有夾板,其特徵在於,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兩側分別設有安裝板”。可見,定握板的前端還設置有夾板。其次,果樹開甲刀的用途是為生長的果樹開甲,即將開甲刀環繞樹枝轉動剝去果樹的一段韌皮,從而提高果樹的坐果率和產量。涉案專利附圖明確顯示,安裝板系安裝在動握板的前端。結合涉案專利説明書關於“使用時按壓定握板和動握板,使樹枝卡在兩刀片與夾板之間,然後手握本實用新型繞樹幹轉動,實現對樹皮的橫向環剝”的描述可知,刀片與夾板是相對設置(即分別相對設置在動握板、定握板上)。第三,從果樹開甲刀產品的設計常理來看,定握板的前端已經設有夾板,而為了更好地貼合樹枝實現夾持,夾板一般都會帶有一定弧度。若如邴某某所言在弧形夾板上再設置安裝板,雖然也可以實現果樹開甲的功能,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看出該種設計明顯不符合產品工學、美學及適於實用的要求,且不合理地增加了產品的製造難度,影響產品的使用功能和技術效果,亦與涉案專利説明書描述的“在樹皮上割出刀縫的同時,將兩刀縫之間的樹皮去除,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勞動強度”之發明目的不符。再結合邴某某產品的其他技術特徵均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徵完全一致,可以看出其利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瑕疵稍作改動製造涉案侵權產品的主觀惡意明顯。
綜合上述分析,可以直接、明確地得出涉案專利要求1中記載的“定握板的前端兩側分別設有安裝板”中的“定握板”系“動握板”的明顯筆誤,應當修正為“動握板的前端兩側分別設有安裝板”,並以修正後的含義進行解釋以確定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被訴產品的全部技術特徵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構成侵權。一審判決結果正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 型 意 義
本案系一起對存在撰寫瑕疵的權利要求予以修正並給予法律保護、實質性解決糾紛的典型案例。對於專利權利要求書的文字是否存在筆誤,應當根據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閲讀説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的通常理解進行認定。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字面含義技術方案雖然能夠實施,但明顯與説明書及附圖不一致,也不符合工學、美學及適於實用的要求,且不合理的增加了產品製造難度的,法院應以修正後的含義予以認定。本案的裁判,直接糾正了權利要求書中的筆誤,依法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力打擊了利用權利要求書的瑕疵製造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實質性解決了糾紛,對該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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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知識產權審判
編輯:石 慧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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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閃電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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