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立冬節氣,截至11月5日,我國東北地區大部、內蒙古、甘肅、青海、寧夏、陝西北部、山西大部以及河北北部等地都已被冬天攬入了“懷抱”。
根據相關規定,供暖地區部分職工可以獲得一份取暖補貼。那麼,哪些人能收到取暖補貼?民營企業職工是否有取暖補貼?一起來了解!
取暖補貼是什麼?
取暖費、供暖補助等指的就是冬季取暖補貼,這是我國上世紀50年代就實行的一項制度,當時指的是國家政府機關以及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冬季發放的一項費用,別的單位職工是沒有的。
取暖補貼是由單位承擔,即有取暖設備的,給予免交取暖費,沒有取暖設備的,發給補貼,列入成本,由各單位的人事部門負責造冊。
哪些人可以獲得取暖補貼?
哪些人能獲得取暖補貼?每人該獲得多少取暖補貼?對於這些問題,我國目前尚無統一規定,各省市規定也不相同。
北京市
以北京市為例,根據《關於冬季職工宿舍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在北京享有取暖補貼的主體為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單位職工。
除此之外,對於其他性質的企業或用人單位來説,取暖補貼是用人單位向員工發放的一項福利,其有權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發放,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取暖補貼標準
2008年12月30日,北京市發佈《關於調整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京勞社養髮〔2008〕200號),提高了取暖補貼標準:
長城以內地區的取暖補貼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懷柔、平谷區及密雲、延慶縣的長城以外地區的取暖補貼標準由原來的220元提高到440元。
屬於發放取暖補貼範圍的建築、市政建設企業單位的職工,因在現場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體宿舍的,由本單位每年扣除130元做為職工住集體宿舍的取暖費用,其餘發給職工本人。
天津市
冬季取暖補貼
發放標準:根據《關於提高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津財行政[2008]第58號)規定,從2008年起天津職工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發放人羣:職工領取冬季取暖補貼需要工作滿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如在取暖期間工作滿一年時,可以自工作滿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計算發給。天津市的採暖季是當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費
發放標準:自2007年開始,無論是否享受集中供熱,在每個採暖季節,用人單位應為職工每人發放集中供熱採暖補助費185元。
發放人羣:這一項補助沒有工作年限限制,在職員工由單位發放,退休員工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髮放。
退休人員取暖補貼
一些地方還會為離退休人員發放一定冬季取暖費補貼。如濟南、青島等。
濟南
濟南市離退休(職)人員2020年度冬季取暖費將隨10月份養老金一起於20日發放到位,企業退休(職)人員取暖費標準為每人1700元,此次補貼共惠及我市60餘萬離退休(職)人員。
凡是今年10月份正常發放養老金的企業離退休(職)人員,以及在今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均在本年度取暖費發放範圍內。
青島
今年,青島市企業離退休(職)人員2020年冬季取暖費,將隨本人10月份養老金於10月20日起逐步發放到位,企業退休(職)人員取暖費標準為每人1700元,此次補貼共惠及99萬企業離退休(職)人員。
濰坊
為全面保障廣大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温暖過冬,濰坊市自今年起,將取暖補貼發放時間由原來的12月提前至10月,解決取暖補貼發放時間滯後於供熱繳費季的問題。
根據政策規定,取暖補貼發放範圍為當年10月份正常領取養老待遇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以及10月至12月審批的新增退休人員,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年1700元。
民企職工有取暖補貼嗎?
私營、民辦企業是否給予職工取暖補貼,我國法律並無強制性規定,這些企業可以根據經營狀況自己決定。
企業不給職工發取暖補貼,違法嗎?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明確提到了“供暖費補貼”。這就意味着取暖費屬於職工福利費的範圍。取暖補貼就是國家機關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一項福利。
對於全民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以外的單位,取暖補貼是用人單位向員工發放的一項福利,其有權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發放,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這些用人單位若因為“取暖補貼”與職工發生糾紛,如果職工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拖欠自己該項費用,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索要取暖補貼,對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用人單位和職工關於取暖補貼沒有約定,職工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取暖補貼,且此類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受理範圍。
來源:工人日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