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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通丟失用户未保價化妝品 被法院判決按原價賠償

由 郎文芬 發佈於 綜合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粵03民終14605號)。上訴人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潔、楊某坤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19958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周某潔、楊某坤的一審訴訟請求為:1、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3154元;2、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楊某坤退還快遞服務費15元;3、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判決結果為:一、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周某潔退還運費15元;二、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周某潔、楊某坤賠償損失3154元;三、駁回楊某坤的其他訴訟請求。

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上訴,上訴請求為:1.撤銷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19958號民事判決,並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運輸合同糾紛。二審爭議焦點為:一、託寄物品的種類及數量;二、上訴人應承擔何種賠償責任。

關於託寄物品的種類及數量。法院認為,周某潔、楊某坤主張郵寄物品是總價值為3154元的化妝品,並提供了網購訂單、與賣家聊天記錄、付款記錄等證據,上述證據與周某潔、楊某坤關於其網購了涉案化妝品並通過圓通公司郵寄至深圳的主張一一印證,以上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遺失物品的種類、數量及價格。

圓通公司雖對託寄物品的種類及數量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一審法院採信被上訴人周某潔、楊某坤關於託寄物品及其價值的主張並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

關於上訴人應承擔何種賠償責任。上訴人圓通公司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涉案物品,且未能對物品丟失原因作出合理解釋,其應對物品的滅失承擔賠償責任。圓通公司主張其應按照未保價的快遞運輸服務條款賠償被上訴人周某潔、楊某坤損失,但圓通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快遞運輸服務條款中有關於保價、未保價會區別賠償的相關內容,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採用合理方式提請被上訴人周某潔、楊某坤注意且被上訴人知悉同意相關條款,故該未保價物品賠償條款對被上訴人不具備約束力,上訴人抗辯要求其按照未保價服務條款賠償被上訴人損失,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採信。原審判決上訴人圓通公司賠償被上訴人周某潔、楊某坤損失3154元,並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成立於2000年4月14日,註冊資本8.21億元,為圓通速遞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圓通速遞”,600233.SH)的全資子公司。(記者 田雲緋 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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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