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科技日報】;
◎ 科技日報實習記者 代小佩
2月26日,人民法院史上判決賠償額最高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落下帷幕。
最高人民法院對嘉興市中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興中華化工”)等與王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龍集團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進行宣判,判決被訴侵權人王龍集團公司等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
本案涉及的技術秘密是生產香蘭素的工藝。香蘭素是全球廣泛使用的香料,本案原告嘉興中華化工與上海欣晨新技術有限公司共同研發出生產香蘭素的新工藝,並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護。
2010年,嘉興中華化工前員工傅祥根從王龍集團公司獲得報酬後,將香蘭素技術秘密披露給王龍集團公司監事、寧波王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王龍科技公司)董事長王國軍,並進入王龍科技公司的香蘭素車間工作。
2011年6月起,王龍科技公司開始生產香蘭素,並在短時間內即成為全球第三大香蘭素製造商。本案中,盜用香蘭素生產技術秘密的行為導致嘉興中華化工的全球香蘭素市場份額從60%滑落到50%,給技術秘密權利人造成巨大損失。
二審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根據案件事實依法判決侵權人賠償1.59億元。
2月26日,盜用香蘭素技術秘密案宣判 (周蓉蓉 攝)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朱理在採訪中表示,本案沒有適用懲罰性賠償,是考慮到權利人訴訟請求及新舊法銜接問題。本案技術秘密權利人只主張了2011-2017年期間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2019年4月23日才生效。判決指出,權利人對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後的持續侵權行為可以依法另行尋求救濟。
“本案沒有適用懲罰性賠償,也沒有采用原審法院關於法定賠償方式來計算賠償數額的方法。而是採用依照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的實際獲利的方法計算。 ”朱理説。
在本案賠償額的計算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考慮了權利人提供的由經濟專家出具的分析報告。在分析報告中,權利人提出了三種計算方式:一是按照權利人的營業利潤計算損失;二是按照銷售利潤計算損失;三是根據侵權行為造成價格侵蝕帶來的損失計算。
三種不同的計算方式,得到的賠償數額結果也不一樣。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本案當中,選擇了侵權人在2011-2017年期間實際每年銷售至少2000噸作為銷售量,乘以權利人銷售香蘭素的價格和利潤率,得出侵權人侵權行為產生的銷售利潤。
朱理表示,這一賠償計算方式是合理的。“首先,本案侵權人有嚴重的侵權情節、侵權手段比較惡劣,主觀故意較明顯,且惡性比較強、時間長。其次,本案部分侵權人例如王龍科技公司等實際上是以侵權為業的公司,其成立的目的和成立後的經營行為主要是利用他人技術秘密生產香蘭素。另外,本案權利人和侵權人兩方企業是國內生產香蘭素的主要企業。由於侵權人非法獲取和使用權利人的技術秘密進入市場,導致權利人產品價格急劇下滑,市場份額也大幅縮減,給權利人造成損失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朱理接受記者採訪 (代小佩 攝)
根據權利人提供的經濟損失相關數據,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極大、王龍科技公司等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行為保全裁定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述各侵權人連帶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含合理維權費用349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郃中林表示,這起案件改判金額高達1.59億元,系迄今為止人民法院判決賠償額最高的侵害商業秘密案件。 “未來,我們將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工作力度,高額判賠案件會越來越多。”
值得一提的是,在侵犯技術秘密案件中,技術秘密的密點確定和證明是最主要的難點這一。朱理介紹,本案中,除了由權利人對其商業秘密的密點進行解釋和説明,權利人也提供了鑑定機構提供的鑑定意見,該鑑定意見對法院確定密點起到了幫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