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後,八旬老太長期不出院被訴

醫療事故後,八旬老太長期不出院被訴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李繼遠 通訊員 伍超嬋

80歲高齡的楊靜因膝部關節炎、滑膜炎到梧州某醫院住院治療,手術過程中醫生不慎傷及其膝部神經及靜脈血管。經過兩年的康復治療後,醫院認為楊靜符合出院指徵,但楊靜拒絕出院。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醫院將楊靜訴至法院。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不久前對這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

診療不慎致患者十級傷殘

楊靜年已八旬。2017年1月9日,楊靜因右膝部反覆疼痛、活動受限到梧州某醫院住院治療。醫院對她的診斷為:右膝關節骨性關節炎、右膝滑膜炎伴關節積液、右膝半月板損傷、右膝膕窩囊腫。

2017年1月12日9時30分,醫院為楊靜進行手術治療。1月15日21時30分,醫生為楊靜進行了右膕窩血管神經探查術+膕窩動脈修補術+血腫清理術。2017年1月26日13時,醫院邀請南寧一家醫院創傷手外科的副主任醫師為楊靜進行右膕窩及後側肌羣切開探査+血腫清理+後室間膜切開減壓+右腓腸神經移植術。經過上述3次手術,楊靜的右腿行動不如入院治療前自如。

楊靜因治療問題與醫院發生爭議,雙方於2018年4月25日共同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過錯參與度進行司法鑑定。同年6月20日,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為醫院在為楊靜診療的過程中,存在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過錯,該過錯與楊靜的損害後果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建議參與度為50%左右。

2018年12月3日,雙方共同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楊靜進行傷殘程度、護理時間鑑定。2019年1月25日,司法鑑定中心認為:楊靜右膕動脈、膕靜脈損傷後出現血管循環障礙,影響功能,構成十級傷殘;右脛神經損傷後遺留右踝、足趾蹠屈部分障礙,肌力4級,構成十級傷殘,以上損傷構成二項十級傷殘;膕動脈、膕靜脈損傷及脛神經損傷,傷後出現肢體功能部分受限、血管循環障礙等,護理時限為12個月。

患者拒絕出院被起訴

2017年1月9日起,楊靜一直在醫院住院。2018年10月5日、11月10日、12月11日,醫院分別向楊靜及其家屬解釋病情,認為楊靜接受長時間的康復治療後,病情基本穩定,符合出院指徵,建議患者出院後在門診進行康復治療。楊靜拒絕出院,強烈要求繼續住院治療。

2020年7月,楊靜以醫院的醫療事故造成其無法正常行走為由,起訴醫院,要求醫院賠償因醫療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298044.93元,並支付後續治療費50萬元。2020年11月2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醫院應賠償楊靜各項損失共計214368.15元。

2020年6月,醫院將楊靜訴至長洲區法院,要求楊靜立即辦理出院手續,搬離醫院並支付拖欠的醫療費用共442681.23元。

楊靜辯稱,其因右膝部疼痛到醫院就診,並進行手術治療。醫院的醫療過錯直接造成她的損傷。她現在每天都必須進行康復治療,對於是否達到出院標準,應由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從2018年起,醫院每天為她做物理康復,如果不做物理康復,她的腳會很痛很腫,甚至有截肢風險。雖然門診也可以做康復,但不能報銷,費用太高,所以她不同意出院。

法院認定患者應出院

經審理,長洲區法院認為,患者因病到醫院治療,兩者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患者有權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入院或出院;同樣醫院也有權根據患者的病情,判斷患者是否符合入院或出院指徵,選擇接受患者入院或要求患者出院。雖然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因過錯造成楊靜身體損傷,但司法鑑定中心已鑑定楊靜的損傷構成二項十級傷殘,證明楊靜已造成的身體損傷是不可逆轉的,無法通過繼續治療恢復到原來的狀態。醫院根據楊靜目前的病情,以此判斷楊靜已符合出院指徵,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醫院提供的醫療資料,以及楊靜的陳述,從2018年10月起,醫院在楊靜住院期間主要對其繼續進行康復功能鍛鍊治療,該項康復治療可以在門診進行。楊靜已提起醫療損害責任訴訟,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也認定楊靜近兩年的後續治療費用,若以後還有康復費用發生,楊靜可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再另行主張。法院已判決醫院在該案中賠償楊靜各項損失。楊靜完全可以在出院以後到醫院的門診繼續進行康復治療。醫院要求楊靜辦理出院手續,並未損害楊靜的合法權益。楊靜拒絕出院並長期佔用醫院的牀位,其行為浪費了有限的醫療資源,影響了醫院的正常醫療秩序。為了避免楊靜在出院後傷情加重,醫院應當在楊靜出院後允許其繼續在門診進行康復治療。

對於楊靜是否應當向醫院支付醫療費用,法院指出,楊靜因反覆右膝部疼痛,到醫院住院治療,目的在於治療病症。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因存在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過錯,致使楊靜的病症沒有得到減輕,反而導致身體受到損傷,醫院的過錯與楊靜的損害後果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故醫院的行為構成違約。因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導致楊靜身體受到損傷,楊靜在醫院治療而支出的醫療費用,包括因治療原病症的費用,以及防止損傷加重的費用,應由醫院自行承擔。因此,醫院要求楊靜支付醫療費用442681.23元,無理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長洲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靜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辦理出院手續,並搬離醫院(楊靜出院後,醫院應當允許她繼續在門診進行康復治療)。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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