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仁東控股實控人霍東被列失信 拒不履行文書確定義務

由 高會雲 發佈於 綜合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8日訊(記者 何瀟 馬先震) 近日,中國經濟網記者看到,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更新信息顯示,霍東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和做出執行依據單位為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立案時間為2021年03月18日,執行標的為1.50億元,案號為(2021)京04執183號,執行依據文號為(2021)京04民初294號。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同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向霍東下發限制消費令。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03月18日立案執行申請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壇支行申請執行霍東民事一案,因霍東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霍東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霍東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據悉,霍東被列失信被執行人及被下發限制消費令或涉及仁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對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壇支行的欠款事項。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一、仁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欠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壇支行借款本金2.70億元,罰息210.64億元(以本金2.70億元為基數,按合同約定的罰息年利率標準8.025%計算,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複利3671.38元,以及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本息實際付清之日止的罰息,複利;二、對本協議第一項約定的債務範圍和第二項約定的履行期限,廣東合利金融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廣州合利寶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霍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趙佳以與霍東的夫妻共同財產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仁東控股官網顯示,仁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代碼:002647)。公司自成立至今致力於--專業引領產業發展;主營業務涵蓋第三方支付、商業保理、供應鏈管理、融資租賃、互聯網小貸等五大板塊,同時以全方位視角積極搭建滿足用户需求的金融科技體系。 

  仁東控股2020年年報顯示,公司實際控制人從2020年11月15日起變更為霍東,其主要職業及職務為北京仁東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經理,仁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