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
《規範》指出,進行道路測試前,道路測試主體應確保道路測試車輛在測試區(場)等特定區域進行充分的實車測試,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規範,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發佈的測試要求以及道路測試主體的測試評價規程,具備進行道路測試的條件。
《規範》明確,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測試及示範應用路段及區域選擇、發佈相關信息、對測試情況進行動態評估;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主體須採取必要措施降低風險並按照要求提交相關報告;駕駛人應處於車內能夠對車輛進行及時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時及時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據悉,相較於之前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規範》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一是增加示範應用,允許經過一定時間或里程道路測試、安全可靠的車輛開展載人載物示範應用;並將測試示範道路擴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內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區域。二是測試車輛範圍增加了專用作業車,以滿足無人清掃車等使用需求,對測試示範主體則增加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要求。三是完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檢測項目,推動實現測試項目和標準規範的統一,明確在一個地方通過檢測後進行異地測試時對於通用項目不需重複檢測。四是取消"道路測試/示範應用通知書"的發放要求,將相關安全性要求調整為企業安全性自我聲明。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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