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雲山森林火災案,判了!

本文轉自【佛山日報】;

2019年12月5日,盧某龍、李某中、賈某明、羅某權無視國家法律,在生產、作業中違反了有關安全管理法規,未經許可或批准,進入森林明火作業,導致凌雲山森林大火。

2020年4月10日,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向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明檢公訴刑訴〔2020〕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龍、李某中、賈某明、羅某權犯重大責任事故罪。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被告人盧某龍、李某中、賈某明、羅某權無視國家法律,在生產、作業中違反了有關安全管理法規,未經許可或批准,進入森林明火作業,導致凌雲山森林大火,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龍、李某中、賈某明、羅某權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後果,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10日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盧某龍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李某中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賈某明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羅某權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李某中、賈某明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提醒

每年10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是廣東省森林特別防護期。

特別防護期內,全區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範圍內,嚴禁出現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吸煙、野炊、燒烤、烤火照明取暖等7類野外用火行為;

違者一經發現,將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目前,高明區高掛森林火險黃色預警信號

注意森林防火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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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雲山森林火災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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