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兩高”發佈文件,對刑法罪名進行補充修改,共新增了25個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21〕2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結合司法實踐反映的情況,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貴州交通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