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證券經紀人違法遭罰 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日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號顯示,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對石超華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經查明,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27日,石超華任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證券”,600909.SH)廣州齊富路營業部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2016年11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石超華取得華安證券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證書。

  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27日,黃某武委託石超華管理“黃某武”證券賬户,由石超華自行決定具體交易時點和價格、數量等並下單委託。石超華未從中收取相關收益分成,但從華安證券獲得相應的佣金提成3224.02元。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認為,石超華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規定,構成2019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19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決定對石超華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224.02元,並處以罰款2萬元。

  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

  《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1〕1號

  當事人:石超華,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2019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石超華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石超華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石超華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石超華證券從業情況

  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27日,石超華任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證券)廣州齊富路營業部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2016年11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石超華取得華安證券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證書,執業證書編號:S0010416110060。

  二、石超華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

  “黃某武”證券賬户由黃某武在華安證券廣州齊富路證券營業部開立,其中普通賬户開户時間為2018年1月16日,信用賬户開户時間為2018年2月1日。證券賬户交易資金來源於黃某武。

  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27日,黃某武委託石超華管理“黃某武”證券賬户,由石超華自行決定具體交易時點和價格、數量等並下單委託。石超華未從中收取相關收益分成,但從華安證券獲得相應的佣金提成3,224.02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户資料、銀行賬户資料、證券賬户交易資料、營業部相關情況説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在事先告知階段認為,石超華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獲取違法所得合計3,224.02元,該行為涉嫌違反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關於“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所述情形。

  當事人石超華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請求減輕行政處罰:一是石超華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證券從業人員;二是石超華違法所得甚少,違法情節顯著輕微;三是應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適用 2019年《證券法》對其作出處罰。當事人新提交了擬證明違法情節輕微的相關證據。

  經複核,我局認為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部分不能成立、部分予以採納。具體如下:

  一是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四條的規定,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石超華簽署並實際履行了經紀人委託代理合同,與證券公司存在委託代理關係,是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二是石超華違法期間操作“黃某武”證券賬户買賣證券總成交金額較大,不應僅因違法所得較少而認定違法情節顯著輕微。三是參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適用2019年《證券法》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更為有利,我局予以採納。

  綜上所述,經複核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我局認為,石超華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規定,構成2019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19年《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石超華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224.02元,並處以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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