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高院消息,言論自由不是情緒宣泄自由,網絡也並非法外之地。無論在現實社會或者網絡世界,針對他人或特定羣體發佈不當言論,如果僭越法律紅線,情節嚴重者將構成違法犯罪。原告“李某某孕嬰店”系愛親母嬰用品在重慶市雙橋經開區的代理商,經營店名為“雙橋愛親”,經營範圍為嬰幼兒配方奶粉、保健食品銷售等。2019年4月15日,被告王某某因懷疑原告銷售的某品牌奶粉渠道來源有問題,向重慶市大足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雙路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雙路食品藥品監管所”)舉報,該所受理舉報後,前往李某某孕嬰店檢查,並將6桶奶粉帶回該所核查。
在其舉報尚未得到回覆前,王某某在名為“雙橋某育兒分享交流羣”的微信羣發佈了一段雙路食品藥品監管所工作人員前往李某某孕嬰店檢查的視頻,時長約三秒。同時王某某在該微信羣中發佈“雙橋愛親”沒有三證、“食藥監局收貨處罰”等不實言論,並強調“打假”及“三證”的重要性,導致其他不明真相的羣成員附和“黑心商家”等言論。該微信羣共有成員340餘人,被告王某某是該羣成員之一,李某某孕嬰店未加入該羣。
2019年4月29日,雙路食品藥品監管所對王某某的舉報予以回覆,認為李某某孕嬰店提供的奶粉進貨資料真實有效,進貨渠道來源正常,舉報不屬實。2019年7月4日,李某某孕嬰店以王某某侵害其名譽權為由訴至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的言論與事實真相存在出入,使不瞭解情況的消費者能夠從其言論中得出有損原告名譽的結論,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應當立即停止侵害行為,為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酌情賠償經濟損失。遂判決被告王某某在前述微信羣中連續十五日向李某某孕嬰店發表道歉聲明並賠償濟損失10000元。(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
來源:重慶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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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青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