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説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也會有人抵擋不住“天降”的誘惑。6月9日,周某因為一念之差,使用撿到的手機一口氣消費了2000餘元,最終被警方抓獲,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6月2日,大學剛畢業的學生小張來到市公安局興隆台分局興隆派出所報警:騎車外出時,裝在褲兜裏的手機不慎丟失。微信零錢裏還有2000多元錢,結果,早上起來用另外的手機登錄微信,發現錢包裏的錢全不見了。
小張説:由於前陣子忙於上網課和備考,經常要使用手機,為了方便,他就把手機開、關機密碼取消了。
興隆台分局興隆派出所接案後立即展開調查,警方多次撥打小張手機都是處於關機的狀態。調查中,民警發現小張手機丟失後有6筆交易記錄,共計2095元,分別在興隆台區兩家水果店、一家鮮奶吧辦理了3張單卡面值為500元的會員卡,還在一家超市購買了大量食品。
隨後,民警立即趕到商家,調取了商家的監控錄像,由於犯罪嫌疑人戴着口罩,很難辨認。警方又通過查看水果店、鮮奶吧會員卡登記的記錄,掌握了嫌疑人的個人情況信息。經過警方進一步核實,確定犯罪嫌疑人是遼河油田一企業職工周某。
6月9日,興隆派出所將周某抓獲。“我一時鬼迷心竅,就動了歪心思。”到案後,周某後悔不已。經訊問,周某在路上撿到小張丟失的手機後,見手機未設置密碼,便打開微信查看,發現賬户上有2000多元餘額。出於貪念,周某便到路邊一家商店出示付款碼,結果無需輸入密碼就成功扣款了。嚐到了甜頭的周某用這筆“不義之財”開啓了“買買買”模式,短短几小時裏,就將微信錢包裏的錢花個精光。目前,周某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
警方 提醒
撿到東西拒不返還的,是違法行為。見財起意的事情做不得!
移動支付給人們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安全隱患,廣大市民切記一定要給手機設置密碼。萬一手機丟失,要第一時間修改支付寶、微信密碼,避免財產損失。
普法 課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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