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3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衞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電影局15個部門發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5部門關於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通知》主要為了全面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動建立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切實維護人民羣眾生命安全,解決經營性自建房量大面廣、情況複雜,安全管理基礎薄弱,仍存在規劃建設管控不到位、審批與監管脱節、經營准入監管缺失、管理機制不健全、監管力量不足等問題。
《通知》具體提出:
一、加強既有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一)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堅持產權人為房屋安全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產權人和使用人安全責任。督促指導產權人和使用人加強房屋日常管理,定期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整治各類安全隱患,不得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用作經營用途。對故意隱瞞房屋安全狀況、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房屋作為經營場所導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強化日常檢查。壓緊壓實屬地責任,指導街道、鄉鎮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員制度和網格化動態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隱患常態化巡查發現機制,加強對重點區域自建房安全隱患排查。聚焦3層及以上、人員密集、違規改擴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經營性自建房,組織城市管理部門、村(社區)“兩委”,委託物業等單位對轄區內經營性自建房開展安全巡查,發現問題督促產權人和使用人及時整改。
(三)切實消除安全隱患。深入推進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整治,各地要組織專業力量對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隱患的開展安全鑑定,建立整治台賬,按照先急後緩、先大後小的原則,整改完成一户、銷號一户。對存在結構倒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採取停止使用、臨時封閉、人員撤離等管控措施,該拆除的依法拆除;對存在設計施工缺陷的,通過除險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處理;對一般性隱患要立查立改,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要積極探索符合地方實際的整治措施,結合棚户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避讓搬遷等,因地制宜採取分類處置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嚴格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管理。經營性自建房改建、擴建,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嚴禁違規加層加蓋等行為。加強對經營性自建房的裝飾裝修管理,經營性自建房裝飾裝修不得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街道、鄉鎮政府要督促產權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性自建房裝飾裝修活動,確保房屋安全。
二、嚴格新增經營性自建房監管
(一)加強規劃建設審批管理。城市建成區範圍內嚴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鄉新建經營性自建房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環節審批手續,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按照專業設計圖紙或標準設計圖組織施工,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二)強化轉為經營用途安全監管。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的,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鑑定合格證明。加大監管力度,強化日常安全巡查,對違法行為發現一起、嚴處一起,堅決杜絕新增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
(三)清查整治違法行為。各地要加強統籌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加大對違法建設和違規經營自建房的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未取得用地、規劃、建設和經營等審批手續,擅自改建加層、非法開挖地下空間,封堵佔用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實經營場所安全管理要求等違法行為。對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按職責依法從嚴從快處置。建立羣眾舉報獎勵機制,暢通舉報渠道,鼓勵羣眾提供違法線索,情況一經查實,予以獎勵。
三、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體制機制
(一)健全管理體制。各地要嚴格落實屬地責任,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要求,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城鎮房屋和農村房屋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強化房屋全生命週期安全監管。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明確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強化督促指導,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市縣人民政府要抓好組織實施,落實市、縣房屋安全監管責任,充實城鎮房屋專業化管理力量,依託村鎮建設、農業綜合服務、鄉鎮自然資源等機構統籌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強化監管執法保障,定期對一線執法人員開展培訓,提升基層監管執法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部門協同機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經營性自建房監管。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按職責落實行業監管範圍內安全監管責任,依法依規協同做好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用地、規劃、建設、經營等審批部門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要求,落實各審批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審批後監管,督促產權人和使用人落實房屋安全責任,建立健全部門聯動的閉環管理機制。
(三)加強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各地要規範房屋安全鑑定市場,公佈房屋安全鑑定專業機構推薦名錄。加強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督促鑑定機構配備開展業務所必需的人員和設備,依法嚴厲打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切實維護羣眾利益。鑑定機構應對報告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以局部安全鑑定代替整棟房屋安全鑑定。
(四)加快信息化建設。各地要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統籌納入各級政務信息化工程給予經費保障。統籌建設城鎮房屋、農村房屋綜合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將經營性自建房用地、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改擴建和經營等環節信息以及房屋建成年代、結構類型、排查整治和安全鑑定等房屋安全狀況納入系統,形成房屋電子檔案,定期更新數據。充分利用“大數據+網格化”等技術手段,加強部門間數據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提升數字化監管水平。
(五)完善法規制度。各地要積極探索創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開展房屋定期體檢、房屋養老金和房屋質量保險試點,總結創新經驗做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出台地方性法規。各地要完善經營性自建房質量安全以及房屋檢查、安全鑑定等相關標準。
《通知》提出,各地要切實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抓緊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和具體措施,明確各部門職責,規範經營性自建房用地、規劃、建設和經營審批管理,加大資金、人員和技術等支撐保障力度,及時消除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隱患,依法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做實做細羣眾思想工作,做好民生保障,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實習編輯:許靜誼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