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由柯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衢州市首起非法經營“笑氣”案,經柯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依法當庭作出了宣判。
2020年2月,26歲的王某某因閒置在家無聊,開始接觸、吸食“笑氣”,價格不高,又能體驗飄飄欲仙的快感,讓他很快成癮。最多時,王某一天裏吸食了一千多瓶“笑氣”。
不久後,因賣家供貨渠道中斷,王某某開始“自謀生路”尋找外地“笑氣”賣家,並通過物流或者開車上門的方式拿貨。
他一邊自己吸食“笑氣”,一邊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按每箱388元至480元不等的價格(一箱有240瓶“笑氣”),在柯城區等地轉售“笑氣”牟利。
直至當年9月被警方抓獲,王某某已累計出售“笑氣”33000餘瓶,累計非法經營數額達6萬餘元,從中獲利1萬餘元。
鑑於王某某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並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法院經過審理,採納了檢查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
目前,大多數三甲醫院和診所已不使用“笑氣”麻醉,“笑氣”也沒有被列入我國精神麻醉類藥品管制目錄,而是作為危險化學品進行管制。
警方對查處到的經營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或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吸食“笑氣”者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進行處罰,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笑氣”帶來的快樂
最終都會變成傷害和悔恨
千萬不要好奇心作祟
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編輯: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