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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一則“城管威脅店員清理貼紙否則‘格殺勿論’”的新聞,引發關注與熱議。
據新京報報道,浙江桐鄉,日前,一位“市容巡查”人員指着沿街藥店玻璃窗上的廣告語説是“垃圾廣告”,要求店家一律撕掉,並表示這是桐鄉市政府的要求,不執行便“格殺勿論”、“先斬後奏,不管了”。
隨後,桐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回應稱,系操作失誤。涉事的桐鄉瑞邦保安公司公開道歉稱,“格殺勿論”事件的當事人為該公司員工,同時表示已作出調查處置,按公司規定已將其辭退。
該新聞之所以引發公眾熱議,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執法中的不當言論。“格殺勿論”這樣殺氣騰騰的字眼,從執法人員的口中説出來,任誰聽了都會感到刺耳。其中折射出的手握權力的豪橫,顯然與現代社會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無論哪一級執法者都不該忘記,權力是人民所賦予的,也是服務人民的,面對執法對象,當保持權力謙抑,而不應拿着殺氣騰騰的話語來威脅。
平心而論,對這起事件,當地有關部門的回應算得上神速了。27日才曝光的新聞,第二天上午當地綜合行政執法局即作出回應,下午涉事保安公司接着發表公開道歉、將員工辭退。
經歷一番組合拳,不僅涉事人員的身份情況已經明瞭,有關單位也作出了嚴肅處理,這些都值得肯定。只不過,在迅雷不及掩耳的所謂“善後”工作之後,還有不少疑雲需要釐清。
比如,要求沿街藥店撕掉玻璃窗上的店名標識,究竟令出何處,有何法律依據?
法無禁止即可為。藥店在玻璃窗上張貼店名標識,是商家營銷再普通不過的做法,怎麼也不能跟需要清理的“垃圾廣告”掛上鈎。據涉事的“市容巡查”人員表示,他“帶着桐鄉市人民政府、桐鄉市市長、市委書記的命令”,這究竟是假傳命令,或附會式理解,還是聞令而動,需要查個水落石出。
實際上,此次事件雖然是因為涉事人員的出位言論而受到輿論關注,但暴露出來的仍是“城管外包”的老問題。
近年來,不少地方探索公共服務外包購買制度,城管外包、聘用保安公司輔助城管隊員進行城市管理,就成為其中的一部分。
讓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成本,本是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制度的初衷。但無論是此前的協管人員與民眾發生衝突,敲詐勒索商户,還是有涉黑人員通過外包公司混進“執法隊伍”,抑或是這次事件,都給“城管外包”業務規範提了醒。
不少法律人士就認為,相關部門在進行外包之前,應理清政府公共服務與行政執法的邊界概念,服務可以外包,執法絕對不能“外包”。因為職能部門的執法權,一旦甩給不具備執法資格的社會團體、企業去行使,就會增加濫用權力的風險。
也應看到,《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明確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可以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協管人員依法開展執法輔助事務,受法律保護”。
按照這一法律精神,城管“外包”範圍應當受到嚴格限制,必須是“輔助”而不能“單幹”。一言以蔽之,城管外包服務還需要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從規章制度上進一步規範。
不過回到這起事件,一個第三方外包人員,堂而皇之地變成了“市容巡查”人員,還穿着印有“市容巡查”的制服,在大街上單獨執法,已然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屬於明顯的違法操作。
當地有關部門應該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規範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外包服務公司的監管、審查,而非止於將涉事“臨時工”一辭了之。
權力應當在法律框架內運行。“威脅店員清理貼紙否則格殺勿論”,不當言論的背後是肆意妄為的權力慾在“探頭”。有關部門應當以此為契機,規制城管外包服務的邊界,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陳靜 校對:吳興發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