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36億,顧國明一審被判無期

因受賄1.36億餘元,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分行原行長顧國明今日被判處無期徒刑。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顧國明到案後,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涉及586.13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共計受賄1.31億餘元的犯罪事實。

受賄1.36億,顧國明一審被判無期

庭審現場 圖源:上海市一中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8月12日上午,該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顧國明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顧國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顧國明於2002年6月至2019年6月間,先後擔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長、行長、黨委書記等職務,分管授信審批部、信貸管理部、主持全行工作等。2005年至2019年間,顧國明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1.36億餘元(以下所涉幣種相同)。

顧國明到案後,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涉及586.13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共計受賄1.31億餘元的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顧國明的受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到案。

上海一中院認為:顧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提供幫助,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和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顧國明具有坦白情節,真誠認罪悔罪,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且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依法對顧國明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受賄1.36億,顧國明一審被判無期

顧國明 資料圖

公開資料顯示,顧國明出生於1967年9月,上海市人,在工商銀行上海分行工作多年:2002年6月至2015年8月任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15年8月至2019年6月,任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19年6月,顧國明接受調查,並被免職;同年11月,上海市紀委監委宣佈開除其黨籍公職。

經查,顧國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隱匿財物、銷燬證據,對抗組織審查;

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接受他人為其高爾夫球會員卡充值,違規收受貴重禮品、禮金,無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住房和車輛,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利用職權為親友謀取私利;

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為關係人“量身定做”選拔任用方案;

嚴重違反生活紀律,道德敗壞,生活腐化;

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通報指出,顧國明身為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崩塌,黨性修養缺失,毫無敬畏之心,人生觀嚴重扭曲,價值觀極度物化,把國家託付管理的金融資源當做交易籌碼,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相互利用,甘於被“圍獵”,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知止,性質十分嚴重,影響十分惡劣,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利益,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顧國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終止其上海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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