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個人復出的正當性攸關黨紀國法的嚴肅性,容不得“含糊”。
▲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檢察院官網截圖。
文| 重舟
最近幾天,曾掛任四川廣安市前鋒交通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職務的羅小軍備受網友關注。有網友發現,羅小軍此前系原廣安市前鋒區交通局公路養護段段長,2016年曾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此事被網友曝光後,12月5日,廣安鑫鴻集團有限公司回覆稱,根據羅小軍本人意願和工作需要,正按程序免去其掛任的廣安前鋒交通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職務,已不在企業工作。對於羅小軍在2016年曾因涉嫌受賄犯罪被立案偵查一事的後續情況,12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曾聯繫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不便接受採訪。
2016年1月18日,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檢察院官網曾發佈“依法對羅小軍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消息,其中披露,原前鋒區交通局公路養護段段長羅小軍以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被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要釐清的是,公職人員被立案偵查,不等於罪名成立,也不等於定罪量刑。如果最終查明不構成犯罪,並且也未受到紀律處分,那他的升遷應該不受影響。即便受到處分,在過了影響期後,也可以依規依程序提拔。
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反過來看,過了規定所明確的限制期後,受到處分的公職人員獲得升遷,並不能等於是“帶病提拔”。
但此事的蹊蹺在於,人都復出2年了,關於羅小軍被立案調查的後續,卻至今未有明確的公開消息。正常來説,針對公職人員的立案調查,結果到底如何,理當依照程序公開。即便涉嫌的罪名不成立,也應該公開還人清白。只發布立案調查公告,卻無下文公示,哪怕不涉及後續提拔,也難免給人案件處置“爛尾”的觀感。
羅某擔任新職的鑫鴻集團,在回應中只是強調了其個人能力,而並未直接證明程序是否合規,更未解釋清楚,從被立案調查,到時隔四年後再度升遷,羅的個人經歷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畢竟,用人要看能力,但也得建立在程序公正的基礎上。只強調個人能力,而忽視程序正義,是説不過去的。當然,這方面的解釋責任,可能並不完全在這家地方國企,但是輿情發酵之下,相關部門顯然不能失語。
此外,從回應可以看到,目前鑫鴻集團正按程序免去羅掛任的總經理職務。輿論一質疑就立馬免職,可能是迫於輿論壓力為之。如果只是應對輿論的危機公關,那也不妨給出更詳細的説明;若是程序上確實有瑕疵,免職恐怕無法為此事畫上句號,更要追究違規任免的責任。
此事其實並不複雜。如果羅的升遷,完全是在程序範圍內,就應該大大方方給他一個清白;如果存在問題,就理應徹查到底。目前最重要的是,羅被立案調查的結果到底是什麼,從被調查到在國企復出並升遷,這期間到底發生了什麼?這些問號,不僅關係到羅某個人復出的正當性,也攸關黨紀國法的嚴肅性,容不得“含糊”。
□重舟(媒體人)
編輯:陳靜 實習生:潘宇潔 校對: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