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女客户經理為廳官父親“洗黑錢”6400多萬,驚人細節曝光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披露了銀行一客户經理為擔任官員的父親“洗黑錢”的細節。

銀行女客户經理為廳官父親“洗黑錢”6400多萬,驚人細節曝光

這名1989年出生的客户經理高某叢,在四年多的時間裏,多次根據父親高某1的指示,為其收取、保管犯罪所得的鉅額錢款,涉案金額達到6000多萬元。

客户經理為父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6410餘萬

裁判文書顯示,本案的被告人高某叢,1989年2月出生,碩士研究生文化,她是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宣武支行公司金融部原客户經理。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查明,在2014年至2018年,高某叢的父親高某1多次讓高某叢收取、保管鉅額錢款。

而高某叢在明知高某1系國家工作人員,且鉅額錢款系高某1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按照高某1的指示,掩飾、隱瞞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共計人民幣6410餘萬元。

具體來看高某叢為父“洗黑錢”的手段,其中包括控制以他人名義開設的銀行及證券賬户來掩人耳目,以及幫助父親高某1收取千萬級別的現金等。

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高某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高某1朋友趙某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户、證券賬户並實際控制。在高某1多次將合計810餘萬元現金交其保管後,高某叢以趙某的名義購買理財產品,或通過銀行ATM機將鉅額現金存入上述銀行賬户,後以趙某的名義進行股票交易,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2015年7月至9月,高某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親屬梁某、韓某的名義開設銀行賬户、證券賬户並實際控制,使用上述銀行賬户和證券賬户幫助高某1收取1600萬餘元,並進行股票交易,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2017年1月,高某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採取以他人名義開設手機號碼用於專門聯繫等隱蔽手段,幫助高某1收取1000萬元現金,將其中400萬元現金按照高某1的指示轉交給他人,剩餘600萬元現金用於購買車輛及轉移至外省親屬家存放,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2017年10月,高某叢按照高某1的指示,以其和高某1實際控制的北京弘九陽科技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户幫助高某1收取人民幣3000萬元,後以該公司的名義進行股票交易,對高某1的犯罪所得錢款予以掩飾、隱瞞。

高某叢之父已於2018年落馬

2018年10月25日,在辦案機關在已經掌握高某叢幫助高某1收取藍汛欣潤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汛公司”)1600餘萬的情況下,高某叢被帶至北京市豐台區監察委員會接受調查。

雖然在高某叢案件的裁判文書中,沒有提及其父高某1的具體姓名,但是根據前述藍汛公司涉嫌向高某1行賄的公開信息,依舊能找到蛛絲馬跡。

北京市高院於2020年7月9日作出的《藍汛欣潤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單位行賄二審刑事判決書》((2020)京刑終57號)顯示,法院認定,2014年至2015年9月,藍汛公司及其負責人員王某等人,請託時任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黨委書記、理事長高某1,為該公司向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出售藍汛天竺互聯網產業園項目首鳴數據中心機房樓提供幫助。

為此,王某等人代表藍汛公司,夥同被告人徐某,通過徐某實際控制的北京祥和七彩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先後給予高某1共計人民幣160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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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高某1收取這1600餘萬元的過程中,他的女兒發揮了重要作用。

證詞顯示,2015年時,高某1讓女兒作為聯繫紐帶,讓梁某、韓某兩人以各自名義辦理了電話卡和銀行卡,並開通證券賬户。2015年7月,經高某1的女兒從中聯絡,兩個銀行賬户分別到賬380萬元和420萬元,之後高某1指揮女兒將這些錢款用於購買股票。

同年9月,梁某的銀行賬户先後收到合計800萬元,仍然如法炮製進行股票交易。

到了2018年上半年,高某1面臨組織調查,還查看了證券賬户的情況,並讓女兒把梁某證券賬户內的股票賣出11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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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詢比對公開信息,高某1正是於2018年落馬的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高守良。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的報道顯示,2018年8月,高守良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2019年3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經調查,高守良涉嫌受賄近1.8億元人民幣(其中,1.1億元未遂),涉嫌貪污164萬餘元、鉅額財產來源不明2000餘萬元。

銀行女客户經理為廳官父親“洗黑錢”6400多萬,驚人細節曝光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1961年出生的高守良,從北京市西郊糧庫的普通職工幹起,在糧食系統工作多年。1993年,年僅32歲的他走上副局級領導崗位;2013年,成為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黨委書記、理事長,大權在握。也就是從那時候起,高守良的人生開始大幅度偏離正軌。

高守良通過女兒收取1000萬現金的細節也在前述報道中被曝光:

2017年冬的一個晚上,北京航天橋的一個公交車站旁,一名身着深色長款羽絨服、帽檐低垂的女子,正緊張地留意着駛過身旁的一輛輛汽車。不久,路邊停下一輛車,兩名男子從車上下來,開始用手機撥電話。隨即,這名女子的手機響了起來。雙方核對手機號後,確認身份無誤,兩名男子從後備廂取出3個行李箱,交給了這名女子。

在夜幕下,整整1000萬元的現金就這樣完成交接,而收錢的女子正是高守良的女兒。

高某叢終審獲刑四年半

回到本案,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叢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鑑於高某叢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予從輕處罰。

故一審法院判決高某叢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一審宣判後,高某叢不服,提起上訴。

高某叢及其辯護人提出,高某叢具有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等情節,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希望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對此,北京市高院查明,辯護人所提高某叢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等情節已被一審判決確認,並作出對高某叢從輕處罰的判決,根據高某叢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一審法院對其量刑適當。在二審期間,高某叢沒有新的從輕處罰的情節,亦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要件。

另一辯護人提出高某叢具有“準自首”情節,北京市高院查明,北京市豐台區監察委員會出具的《到案經過》及《情況説明》證明,高某叢不具有自動投案情節,其到案前,辦案機關已經掌握了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1600餘萬元的基本事實,其到案後主動交代的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事實與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事實系同種犯罪,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高某叢不構成自首和“準自首”。

最終,二審法院北京市高院認定,高某叢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採納。駁回高某叢的上訴,維持原判。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程沛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圖片編輯:徐佳敏

來源:作者:中國基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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