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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廂法院發出首份《家庭教育令》家長需履行責任“依法帶娃”

由 湯生 發佈於 綜合

莆田網訊 記者昨日獲悉,城廂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人故意傷害犯罪案件,發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辦案法官介紹,該案被告人王某某出於兄弟義氣,為幫朋友出氣,夥同他人共同毆打被害人,致一人輕傷二級、一人輕微傷。案件在審理期間發現,王某某存在輟學、結交社會不良青年等不良行為。

法官認為,王某某的父母讓其過早輟學並走向社會,對孩子的不良言行沒有及時、有效地制止糾正,未能履行監護職責,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依法應予糾正。

為此,城廂法院向王某某的監護人發出《家庭教育令》,要求王某某的監護人多關心其生理、心理狀況和感情需求,積極與王某某溝通交流;增加對王某某的陪伴和引領,瞭解其詳細情況,正確教育和引導,合理管教;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今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指出由家長承擔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父母應承擔起孩子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慣。這意味着,廣大家長迎來“依法帶娃”時代。(湄洲日報記者 黃凌燕 通訊員 林燕梅)

【來源:莆田網_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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