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e站」新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解讀之九:對“行政案件執行活動”監督情形的總結,請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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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七章用8個法條對檢察機關監督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執行活動作出了具體規定。行政案件執行活動作為行政訴訟的最後一個環節,關係到行政訴訟目的的實現,也是維護法律權威的重要途徑。那麼,檢察機關都可以對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執行活動的哪些情形進行監督呢?快來和小編一起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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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規自委分局

申請法院執行局強制執行《國土資源處罰決定書》中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處罰後,法院執行局以被申請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否可以申請檢察機關監督?

這種情況是可以申請檢察機關進行監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適用範圍是執行標的以財產為內容,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有財產但不足以全部清償的情形。拆除違法建築並不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檢察機關可以根據《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對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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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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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決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提級管轄、指定管轄或者對管轄異議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恢復執行、執行迴轉等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變更、追加執行主體錯誤的;

(四)裁定採取財產調查、控制、處置等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審查執行異議、複議以及案外人異議作出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六)決定罰款、拘留、暫緩執行等事項違反法律規定的;

(七)執行裁定、決定等違反法定程序的;

(八)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作出准予執行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違反法律規定的;

(九)執行裁定、決定等有其他違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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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法人

檢察官,我認為法院在行政執行活動中凍結我公司賬户的行為違法,可以申請監督嗎?

可以。根據《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在執行活動中違反規定採取凍結等執行實施措施的,應提出檢察建議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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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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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在執行活動中違反規定採取調查、查封、扣押、凍結、評估、拍賣、變賣、保管、發還財產,以及信用懲戒等執行實施措施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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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熱心羣眾

檢察官,我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但法院不受理,我能申請監督嗎?

可以申請監督。根據《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對人民法院違法不受理執行異議的情形,檢察機關應當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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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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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執行職責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二)對已經受理的執行案件不依法作出執行裁定、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採取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結案的;

(三)違法不受理執行異議、複議或者受理後逾期未作出裁定、決定的;

(四)暫緩執行、停止執行、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不按規定恢復執行的;

(五)依法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執行措施而不變更、解除的;

(六)對拒絕履行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採取執行措施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執行職責行為的。

説了這麼多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呢?下面一起來劃重點

根據《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認為行政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申請監督。

如不服執行案件人民法院的上級法院作出的複議裁定、決定等,可以向作出複議裁定、決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申請監督。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規定了檢察機關對行政案件執行活動從受理到審查、裁定再到執行多個環節的監督情形,這些監督情形既包括了執行裁定、決定行為,也包括執行實施行為,所涵蓋的範圍廣泛,內容豐富。記不下來的話,就趕快一鍵收藏吧!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責編:新聞中心 李蕾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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