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邳州的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此前,宋某和妻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才得知妻子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且有家族病史。法院認為,該疾病屬於法律規定的一類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且結婚前被告未盡到告知義務,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權,依法對原告訴求予以支持。
延伸閲讀 是否告知婚前病史 不妨劃出底線和上線
近年來,對於結婚前的患病情況是否應該告知,什麼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輿論存在不同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不少鮮活的案例,都證實了保障婚前病史知情權的重要性。比如2016年,一名女子婚後4個月才發現丈夫患艾滋病,儘管法院最終判這段婚姻無效,但女子所受的傷害無法挽回。2017年,一名男子婚後發現妻子患有艾滋病,進而引發了一場索賠官司。因隱瞞遺傳病導致夫妻不能要孩子、因隱瞞重大疾病導致婚後雙方背上沉重債務等事件,則更加常見。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患者也有保護自己隱私的權利,毫不設防地和盤托出,一點一滴都得坦白,顯然也極不可取。並且,重大疾病是一個模糊概念,告知的邊界在哪裏,同樣存在邊界不清等問題。知情權與隱私保護,是一對必須兼顧的矛盾,但兩者恰恰難以做到兼顧,即使是對影響重大的艾滋病,是否如實告知,也存在較大的爭議。
在筆者看來,兼顧兩者的一個辦法是,通過列出具體的疾病名單的方式,劃出一個必須告知的底線,同時也標明一個鼓勵告知的上線。劃出底線的主要目的,是以保護知情權為主,主要針對一些對婚姻影響重大的疾病,如《婚姻法》和《母嬰保健法》等法律當中規定的不適合結婚的幾類疾病以及影響生育和對家庭經濟構成重大壓力的疾病,患病一方在結婚前必須告知,否則就應付出相應法律代價。
標明一個鼓勵告知的上線,則主要是為了兼顧隱私保護。這類疾病對對方或可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影響比較有限,在這種情況下,是不適合強制性地要求告知的,應該給予患病一方不告知的自由。對於上線不作必須達到的要求,但可以給予一定的道德約束。
在兩個難以調和的矛盾之間,往往需要一個緩衝帶,而上線與下線之間的這個空間,則可以成為婚前病史知情權和疾病隱私權之間的一個緩衝帶。法律守底線,道德求上線,婚前病史告知方能兼顧好雙方權利。
(原標題:徐州 婚前隱瞞精神病史法院支持撤銷婚姻)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荔枝新聞、羊城晚報、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