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規劃條件核實中,發現倉山區某建設單位未經審批,在一新建住宅樓項目擅自擴建地下室,無法通過規劃條件核實。根據相關規定,對未通過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項目,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登記,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點睛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實規劃條件,並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竣工測繪報告、竣工圖等資料。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人到現場對規劃條件的落實情況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出具規劃條件核實意見;不符合規劃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重新辦理規劃條件核實,並依法予以查處。
未經核實規劃條件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屋登記。
《福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規劃條件核實的,應當提供由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規劃竣工測量報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規劃條件的,出具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書;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出具整改意見書,責令限期改正,重新辦理規劃條件核實。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登記。
來源:福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