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記者從丹陽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因酒後開車墜河而導致溺亡的案件,最終同桌人一起被追責。
院方介紹,今年年初的一天,姜某因自己的汽車被送去保養,就請朋友張某幫忙開車接人。為感謝張某的幫忙,姜某邀請張某在丹陽後巷某大排檔吃飯,期間張某喝了白酒,姜某未喝酒。吃完飯後,姜某還幫張某將其車輛倒出停車場。姜某下車後,張某開車自行離開,途中衝入河中溺亡。
事後,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死者張某的親屬認為,姜某對張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與張某承擔同等責任,於是將姜某訴至丹陽法院,要求姜某賠償各項損失合計五十餘萬元。
丹陽法院審理後認為,死者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飲酒後不能駕駛機動車,但其在飲酒後仍開車併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應對自身死亡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姜某請張某吃飯喝酒,但其在張某駕車離開前,不僅未對張某盡到提醒、勸告義務,還幫忙將車輛倒出停車場所並放任張某駕駛機動車輛,故姜某對張某的死亡後果存在一定的過錯。
綜合考慮張某、姜某的過錯大小,丹陽法院認為應由姜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院方警示,酒駕入刑至今已近十年,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應當早已深入人心,但酒後駕車現象仍大量存在。該案的判決,對抱有僥倖心理而酒後開車的人員具有警示意義,也提醒同桌同行人員對有酒後駕車惡習的親友要加強勸誡,共同努力杜絕酒後開車行為。
來源|通訊員 清揚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凌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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