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印發《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試行)》
本文轉自【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3月5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程序規定》)。《程序規定》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程序規定》的出台,標誌着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和檢察官懲戒制度基本完成了頂層設計。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印發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明確了違反檢察職責線索受理、調查核實、追責情形、責任劃分、責任豁免、處理方式等方面的具體要求,並適用於檢察官懲戒工作。《程序規定》專門就檢察官在司法履職中實施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經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程序,追究司法責任予以懲戒的程序性事項作出規定,為人民檢察院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檢察官司法責任提供了制度依據。
《程序規定》要求,檢察官懲戒工作應當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遵循司法規律,體現檢察職業特點;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嚴肅追責與依法保護有機統一;堅持責任與過錯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等工作原則。
《程序規定》明確,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政治素質高、專業能力強、職業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等專業人員中選任。其中,委員總人數應為單數,檢察官委員不少於半數。
《程序規定》規定,檢察官懲戒工作由人民檢察院與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分工負責。人民檢察院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檢察官涉嫌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根據檢察官懲戒委員會的審查意見,依照《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是否予以懲戒的決定,並給予停職、延期晉升、調離司法辦案工作崗位、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以及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根據人民檢察院調查的情況,負責從專業角度審查認定檢察官是否存在違反檢察職責的行為,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等審查意見。
《程序規定》還明確了當事檢察官在懲戒程序中享有的權利。當事檢察官有權申請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委員、懲戒案件審查調查人員迴避。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項時,當事檢察官有權出席聽證,並進行陳述、舉證和辯解,可以向懲戒委員會申請相關人員到聽證現場作證或説明情況。當事檢察官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提出,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當事檢察官對懲戒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複核和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