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陳泥)因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規及我市進口冷鏈食品疫情管控相關規定,經營未進集中監管倉、未取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進口冷凍食品,廈門一進出口公司日前被廈門市市場監管局處以罰款1871.26萬元;而明知該公司的進口冷凍食品尚未取得入廈通行碼,仍為其提供貯存場所的另一家企業也被罰款13.5萬元。
據市場監管人員介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廈門某進出口有限公司違反我市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廈門市進口冷鏈食品疫情管控工作的公告》要求,經營未進集中監管倉、未取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的進口冷凍食品。被查處時,該公司無相關違法所得,貨值金額為62.38萬元。
11月18日,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對該進出口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做出責令改正並處罰款1871.26萬元,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同時,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主要負責人李某作出如下處理: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張某並處罰款15.3萬元。
案件查辦中,市場監管執法人員還發現,廈門某實業有限公司明知廈門該進出口有限公司委託其貯存的冷凍豬肉未進入廈門市集中監管倉,也未取得入廈通行碼,仍為其提供貯存場所,違法所得510.8元。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510.8元,罰款13.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處以罰款19.64萬元,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林某某處以罰款18.98萬元。
來源:廈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