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公安機關如何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兩部門答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制定下發《關於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相關負責人現就《意見》的主要精神和貫徹落實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意見》在健全完善新時代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的相互關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方面有哪些亮點和創新?

答:《意見》明確了要強化偵查監督,人民檢察院依法規範開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公安機關創新執法監督管理方式,實現執法監督與檢察監督有效銜接,形成監督合力,提升監督效能;要共同提升業務能力,加強辦案指導,建立健全刑事辦案業務信息研判共享制度與聯席會議制度,完善統一刑事辦案執法司法標準,確保充分履行刑事訴訟職能。

《意見》系統規範和明確了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監督制約與協作配合關係,明確提出檢察院、公安機關要積極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協同構建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進一步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

《意見》實現了公安執法監督與檢察監督的銜接,保障刑事案件辦理質效。《意見》確立了雙向配合制約機制,理順刑事訴訟關鍵環節的銜接流程,保障並規範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細化公安機關對檢察監督有異議等情形的相關處理程序,健全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長期、穩定、有效運行。

問:《意見》提出,檢察機關要“規範開展監督工作,堅決防止不應當監督而監督、應當監督而未監督、不當升格或者降格監督等情況發生”。在健全完善監督機制方面,《意見》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在健全完善監督機制方面,《意見》提出了4方面要求:

一是人民檢察院要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偵查違法行為,規範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適用;

二是要規範開展監督工作,堅決防止不應當監督而監督、應當監督而未監督、不當升格或者降格監督等情況發生。檢察機關去年上線運行的偵查監督平台,在全面梳理各類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設置446個偵查違法違規監督項目,規範檢察機關監督行為、完善監督機制、突出監督重點、提升監督實效。以信息化、智能化、制度化防止不應當監督而監督、應當監督而未監督、不當升格或者降格監督等情況發生。

三是監督線索需調查核實的,公安機關應予支持配合。

四是加強內外部監督銜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刑事案件偵查監督與執法監督相銜接機制,強化對偵查活動內外部監督的銜接配合,必要時可以聯合開展專項檢查、監督。

問:對於《意見》提出的“要規範落實制約機制”,具體有哪些細化要求?

答:加強和完善互相制約,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刑事訴訟活動所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也是規範檢察監督行使的重要制度機制。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的不批捕不起訴決定、立案監督意見、糾正偵查違法等監督意見有異議的,可依據法律規定要求説明理由或者要求複議、提請複核、申請複查,保證檢察院依法規範作出不捕不訴決定、提出監督意見。

同時,《意見》要求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應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對於擬作不捕、不訴決定,提出監督意見的,必要時可以以聯席會議等形式充分聽取辦案人員意見。經複議、複核、複查認為原監督意見確有錯誤的,應及時將變更決定通知公安機關或及時撤銷原糾正意見。

此外,《意見》從“加強辦案銜接配合”的角度,還明確了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認為需要補充偵查、擬作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充分聽取辦案人員意見,加強不批捕不起訴説理,規範制發必要、明確、可行的補充偵查文書。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接收,並就此提出相關工作機制上的要求。

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 | 記者 林靖

編輯:匡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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