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昆明市五華區天驕北麓門診部
經營者:鄒紅衞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102MA6KXPCA25
地址:昆明市五華區上莊村紅雲路天驕北麓10幢99號
本機關於2021年9月15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存在如下違規行為:2021年9月2日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存在未按照規定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數據,即醫生開具的處方明細與醫療保險支付系統上傳處方明細不符的行為。另,2020年6月五華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即五華區醫療保險管理局)對你單位進行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存在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昆明市城鄉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上傳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數據時處方內容與上傳明細不符的行為,2020年8月5日五華區醫療保險管理局根據《昆明市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2020年)》作出處理,要求你單位改正違約違規行為,拒付違規費用並按違規費用的二倍扣取違約金。直至2021年9月2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並未改正違規行為,依然持續存在未按照規定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數據的情況。
以上違規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第一組證據:1.昆明市五華區天驕北麓門診部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一份;2.五華天驕北麓門診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各一份;3.《昆明市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2021年)》複印件一份;證明昆明市五華區天驕北麓門診部當事人主體資格適格,系五華區醫療保障部門監督管理對象。
第二組證據:1.天驕北麓門診部處方箋89份;2.五華區社會醫療機構處方箋89份;3.雲南省醫療單位門診收費收據(五華區天驕北麓門診部)89份;4.昆明市五華區天驕北麓門診部醫保刷卡小票89份;5.昆明市城鄉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天驕北麓上傳數據明細一份;6.詢問筆錄3份,證明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間,天驕北麓門診部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時,醫生開具的處方箋明細與上傳昆明市城鄉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上傳的明細不符,即未按照規定全面準確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
第三組證據:通知(五醫險稽〔2020〕15號)一份,證明昆明市五華區天驕北麓門診部在2020年1月至6月時已經存在未按照規定準確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五華區醫保部門已對昆明市五華區天驕北麓門診部進行了處理並要求其改正違規行為。
2021年10月28日向你單位送達告知書後,你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
由於你單位上述違規行為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現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
責令改正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款30000元(大寫叁萬元整)。
你單位應於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到以下賬户:
收款户名:五華區財政局
收款銀行:國家金庫昆明市五華區支庫
收款賬號:240000000002271003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昆明市醫療保障局或者五華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五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昆明市五華區醫療保障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