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支付前妻93萬元,一男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追刑責

新民晚報訊 (通訊員 王曉丹 記者 江躍中)接到判決明明有能力執行,但拒不履行,這不但藐視法庭權威,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近日,普陀區檢察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被告人何某離婚判決要支付前妻93萬元,可兩年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最終,普陀區檢察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對被告人何某依法提起公訴。

離婚判決支付前妻93萬元,一男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追刑責

圖片來源:東方IC

2019年3月1日,普陀區法院對被告人何某與周女士的離婚案作出判決,判決何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周女士支付財產折價人民幣93萬元,何某提出上訴。同年9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判決生效後,何某並無支付錢款的意思,於是同年10月,周女士向普陀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這時的何某卻耍起了無賴,打起了歪主意。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何某無視法院的一系列行為,一直想方設法逃避。其實,何某在江蘇崑山還有一處房產,他完全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支付給前妻93萬元,但他不想“割肉”,他害怕法院會讓其把該房產賣掉進而支付錢款,所以他準備操作一番,讓自己成為名下沒有存款也沒有房產的“窮人”。2019年10月23日,何某將其名下的江蘇省崑山市某房屋無償轉讓給其父親,致使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2021年5月5日,周女士再次申請恢復執行,而心機算盡的何某也沒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到案後,何某依舊辯解稱:“我沒有錢,沒有存款,我沒錢支付”,面對自己在判決生效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將房產轉移以達到逃避執行的這一行為,何某仍編織謊言試圖矇混過關。

檢察官認為,被告人何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説法:強制執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在執行程序中,若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隱匿、轉移、毀壞財產的,還將受到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懲罰,構成犯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何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義務,在明知判決的情況下,不僅抗拒執行,還將名下的財產進行惡意轉移,以達到逃避執行的目的。其屬於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的情形,情節惡劣,嚴重妨礙了案件執行工作且擾亂法院工作秩序,應當依法制裁。在此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義務人都應當主動履行,進入執行程序後,應當如實報告自己的財產,積極配合法院執行,而逃避執行、轉移財產的行為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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