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對已交房但不入住的也按一定比例收取暖費
膠東在線 2020-09-30 11:09:00
膠東在線消息 問題編號為1061384的網友留言,對城市供暖入住率提出看法:供暖季節又要來臨了,因為新的住宅小區較多,每年在供暖的時候都會因為入住率問題導致民怨,想問一下,我們是否可以參照外地的一些做法,對於已經交房但不入住的業主也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取暖費,沒有賣出的由開發商負責繳納。
我們是沿海城市,許多業主是夏季來度假,冬季不住,還有一些業主是多套住房,許多是投資的,那點取暖費對他們來説不算什麼,再説他們的房子也確實蹭了別人家的暖氣,不能因為他們的原因影響入住業主供暖。比如北京:對採用分户供熱的樓房來説,《北京市供熱採暖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具備分户獨立採暖系統型式的用户,在不影響其他用户正常採暖及共用供熱設施安全的前提下,經與供熱單位協商,就暫停供熱時間、交納基本費用等事項達成一致後,可以由供熱單位暫停供熱。”而關於暫停供熱後需交納基本費用的比例,各地有不同的規定。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的《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規定的標準為總計採暖費的60%。其它地區也有繳納30%左右的。
煙台市數字化管理服務中心(城市公用事業服務中心)回覆:您好,2014年施行的《山東省供熱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供熱設施具備分户關閉條件,用户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採暖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辦理暫停供熱手續。用户要求暫停或者恢復供熱的,供熱企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供熱企業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熱費,停止向其他已交費用户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根據煙價【2011】103號《關於供暖價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單元用熱户數達不到供熱合同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如用户要求供暖,且供熱單位具備供熱條件,其供熱價格可由供、用熱雙方協商議定,並以合同方式約定。具體供暖事宜可諮詢您所在縣區供熱部門和企業,感謝您的參與。
責任編輯: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