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調休未獲批,“自我放假”算曠工?

普法課堂【加班調休未獲批,“自我放假”算曠工?】按照公司要求,勞動者提交了加班調休申請,而公司方不僅不批,還在事後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了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對於這樣的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應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法官庭後指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各項合理申請“只審不批”的做法,涉嫌構成對勞動者重大權益實現的阻礙,同時有悖公序良俗的原則。法官庭後表示,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請求病事假、調休等事關休息權的事項擁有審批決定權,用人單位的審批行為,將可能直接決定勞動者的正當權益能否得以實現。用人單位如果以其審批權的行使構成對勞動者休息權實現的阻礙,無疑將侵害勞動者的正當權益。  用人單位行使自主管理權時,應遵循為實現有序管理之目的、不得構成對勞動者重大權益實現的阻礙以及不得有悖勞動合同目的、公序良俗的原則。用人單位審批有關勞動者休息權等重大權益事項時,須得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以免“獲取勞動報酬,實現生存與發展”之勞動合同目的落到空處。(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高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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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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