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立案不等於定案,撤案不等於錯案”的説法有邏輯上的合理性;但毫無疑問:“立案”、“撤案”都是重要的偵查權體現,也是公安機關啓動或終結使用稀缺的偵查資源的重要方式。那麼經濟犯罪立案後如何撤銷,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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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立案後如何撤銷,怎麼規定的?
廣西中名(平果)律師事務所盧月益律師解答:
1、對於經濟犯罪,報案後,發現報案錯誤的,可以撤回報案。
2、如果不是報案錯誤,已經自行處理的,在公安機關受理、立案前,可以撤銷報案。
3、如果公安機關已經受理,將由公安機關查證是否有犯罪發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代表國家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此時,報案人只是一般的被害人,無權要求撤銷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廣西中名(平果)律師事務所盧月益律師解析:
公安經偵部門對一個案件立案偵查,最初的判斷是“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但並非每一個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偵查取證工作後都能順利的走向起訴、審判環節,完成刑事訴訟的全部過程。這受制於各種主客觀因素。撤銷案件作為一種可能,本質上是通過立案後的一系列偵查工作“否認”了立案之際的“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判斷——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發生的事實不構成犯罪,抑或“否認”刑事責任承擔的可能性、刑事處罰的可能性。
既然是一種“否認”,那就必然有相應的事實依據,也即公安機關通過偵查手段查明的事實足以支撐做出這種判斷。既然是一種“否認”,也必然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也即根據查明的具體事實判斷應用哪種法律規定。這個過程中,要把事實依據作為前提,區分具體情形適用不同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