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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有毒有害食品被判賠229萬元,食品安全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

由 納喇曉枝 發佈於 綜合

新京報訊(記者 胡閒鶴)自2020年7月起,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為期三年的“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專項監督活動,聚焦生態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9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了專項監督活動開展一年以來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在食品安全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廳長鬍衞列認為,這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提供了重要參考,為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積累了新的經驗。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賠銷售額十倍的賠償金

最高檢通報顯示,2017年至2020年6月,段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購進膠囊外殼及含有西地那非和他達拉非的藥粉等原料,僱傭他人制作多種性功能保健食品,並銷往全國各地。經查,段某某以批發形式進行銷售,金額為40餘萬元。

2017年至2019年11月,王某某在明知段某某沒有保健食品生產銷售資質的情況下,仍從段某某處大量購進保健食品,並夥同劉某某等四人,在北京市通州區、密雲區等地的多家農貿市場內散發宣傳性功能保健功效的廣告,再通過快遞郵寄等方式銷往全國多地。

2020年11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分別對生產者和銷售者主張不同範圍產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請求判令被告段某某承擔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29萬餘元,判令被告王某某、劉某某等五人承擔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7萬餘元,判令被告段某某、王某某等六人在國家級媒體上公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實,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警示危險。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段某某、王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也同步立案,重點圍繞涉案保健食品的銷售價款、危害性、被告財產狀況等開展調查。

此外,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召開專家論證會,對該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可行性進行論證,取得專家支持,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依據、條件、計算標準和方式等形成了明確的意見。

同年12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支持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針對這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廳長鬍衞列指出,檢察機關通過組織專家論證的方式對相關問題充分論證,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提供了重要參考,法院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為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積累了新的經驗。

最高檢:在食品安全領域探索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9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介紹,在推進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建設方面,民法典為生態環境領域的懲罰性賠償提供了實體法依據,但目前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尚無明確立法依據。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了“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任務和要求。

2020年8月,最高檢邀請中央依法治國辦、國務院食安辦、最高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消費者協會等單位,召開了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專題座談會。最高檢第八檢察廳副廳長徐全兵此前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各相關單位一致表示檢察機關對食品安全領域的侵權違法行為發揮了極大震懾作用,將積極支持檢察機關並配合深化探索,推進制度構建。

在今年3月15日的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八件食品藥品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中,包括四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例。

其中既有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有支持起訴案件;既有保健品虛假宣傳,也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食品案件;既有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十倍懲罰性賠償案件,也有對虛假宣傳、欺詐銷售的三倍懲罰性賠償案件,均獲得法院判決支持。

最高檢在案例通報中指出,探索推進食品藥品領域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讓違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今年6月,最高檢與最高法、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了《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座談會會議紀要》。

會議認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在對食品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刑事打擊、行政處罰的同時,充分發揮民事公益訴訟的追責功能,通過對侵權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加大其違法成本,對侵權人及潛在違法者產生震懾與警示作用。

新京報記者 胡閒鶴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