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值得推廣

□ 郝紹彬 朱齊家

基層審判執行及行政執法活動中,企業法律文書送達難問題較為嚴重。2020年4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聯合發佈《確認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並承諾相應責任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定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企業申請辦理設立、住所(地址)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企業告知其登記住所(地址)作為人民法院、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法律意義,指導企業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平台自行更改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提示企業確保其申報的住所(地址)或自行填報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真實、準確,能夠及時有效接收法律文書。

《實施意見》的發佈,通過以網絡信息化手段規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重慶)平台,為審判執行及行政執法活動拓展了有效的送達途徑。筆者建議總結各地試行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並承諾相應責任的經驗,積極爭取將該項試點轉化為立法成果,在全國範圍內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製度支持。

全面推行確認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並承諾相應責任,強化了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法律社會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經營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全面推行確認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並承諾相應責任,讓設立、住所(地址)變更登記成為企業的標配,發生糾紛後企圖東躲西藏拒不接受法律文書的情況將得到有效遏制。

推行確認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並承諾相應責任制度,有利於促進民商事主體交易前自行約定送達法律文書地址。“執行合同”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的指標之一。涉及企業地址的設立及變更,可以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台及時查詢到,這為商事交易中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涉及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民商事交易,從預防糾紛角度出發,當事人在約定公證、仲裁或訴訟解決爭議時,其中就包括對送達地址的事前確認問題,如通信聯絡方式的固定問題、確認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等,即交易前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保送達地址成為預防和解決糾紛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電子送達七種送達方式,但直接送達是最基本的送達方式。民商事主體交易過程中約定送達地址,既是對當事人平等協商的誠信約定,也是當事人對發生爭議後按照約定參與公證、仲裁或訴訟的必要約束。同時,約定中還可以對變更送達地址要求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否則雙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義務人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承擔送達不能的法律後果。當事人間民事商交易過程約定送達地址及變更通知,更有利於促成民商事主體最大限度誠信經營,降低化解糾紛的必要成本,提升整體社會福利。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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