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權”不能成為擋箭牌?

“解釋權”不能成為擋箭牌?

近日,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地方聯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爭對“最終解釋權歸經營者所有” 等表述納入“霸王條款”治理範疇,禁止出現在合同中。若是存在違規,將會受到相關部門的3萬元以下處罰或並處相應的警告。

“解釋權”不能成為擋箭牌?

其實,在我們身邊很多消費者都遭遇過辦卡容易退卡難的尷尬境遇,在就餐、教育培訓、體育健身、美容美髮美甲、洗車等生活服務行業中。雖説這些商家為了能夠刺激到消費者,拉動內需,玩出各種樣式的消費服務活動,實在令人難以招架。比如有的打折銷售,有的返利,還有的推出預付卡消費……。一旦是消費者與經營者對所經營者提供的合同內容理解發生爭議,則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就這一個“最終解釋權”讓消費者吃了不少苦頭,也成為不少商家躲避了法律制裁。

事實上,所謂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如其説消費者可以與商家協商,倒不如直接是一切以商家解釋為準。此種既沒有話語權更沒有裁量權,完全聽任商家擺佈。這難道不是一種徹頭徹尾的“霸王條款”。這與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存在漏洞,本來對於消費者來説,在所購買的商品應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在實際中,消費者所購買的出現與實際商品存在不同情況,導致無視消費者合法權益,自立章程搞所謂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這難道不是赤裸裸的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漠視,這不對其依法進行規制嗎?絕不能讓其野蠻的生長。

“解釋權”不能成為擋箭牌?

而是值得注意的是,往往消費者在遇到糾紛的時候,商家們通常則會抱着“解釋權歸店家所有”作為依據,無論消費者是有任何的質疑,他們就會説,我們已有對其進行了説明,這個解釋權是歸我們所有的。即使是消費者因此到有關部門投訴,往往也會因為商家已經事先聲明“解釋權歸店家所有”,對於執法部門的處理建議,要麼是勸説雙方私下解決,要麼就是調解調解。之所以,有很多的消費者更會因為有了“解釋權歸店家所有”的事先聲明,只能是往心裏認,轉頭流去。

總的來説,“最終解釋權歸店家所有”的確是存在一定的問題。如:商家在開展促銷的時候,會故意存在玩文字遊戲,卻把廣告詞描繪得極為模稜兩可,你既可是這樣理解,也可是那樣理解,從而會產生對消費者的誤導。還有的商家故意藉助“最終解釋權歸店家所有”這個載體,欺騙消費者。一旦是出現糾紛之後,就能有擺脱責任,導致讓消費者只能“打落門牙往肚子裏咽”。如此的“瞎解釋”,這不是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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