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説法|男子結婚20年竟不知妻子“身份”,起訴離婚被駁回

以案説法|男子結婚20年竟不知妻子“身份”,起訴離婚被駁回

男子與妻子結婚近二十載,因感情破裂起訴離婚,由於無法提供妻子的身份信息,化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審查後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李某(男)與張某(女)於1995年3月在廣州打工相識,1997年3月登記結婚,次年收養一女兒。婚後夫妻雙方感情一般,張某的户籍一直未遷到男家。期間雙方有時會為一些小事發生爭吵。後來,張某甚少在男家生活。2012年10月,張某無緣無故離家外出後至今不歸,夫妻長期分居生活。2020年3月,李某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起訴要求離婚。

辦案人員依據起訴狀中提供的被告的名字、性別、民族、住所,送達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但發現無法找到被告張某送達。經向公安機關查詢,發現張某用於結婚登記的身份信息在户籍管理系統中顯示查無此人。為此,辦案人員要求李某補充提供被告準確的地址、聯繫方式及身份信息,但李某説自認識張某以來,他連張某的身份證都未曾見過,所知的就這些,其它情況一無所知。

法院審查後認為,原告起訴應當有明確的被告,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確身份信息及地址,應當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

法官説法

隨着我國立案登記制的施行,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起訴難的問題,但並非所有糾紛或不具備立案條件的案件,法院均應審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明確的被告”不僅是有名字、性別這些就行,還應有可以區分於他人的身份信息如公民身份證號碼、住址等,能讓法院通過調查可以明確到具體的人物才行。因此,若被告身份信息不全,如要到法院立案起訴,就面臨被裁定駁回起訴的司法風險。

【記者】楊建雄

【通訊員】李榆

【作者】 楊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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