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指出,要精準規範用好問責利器。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把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貫穿問責工作的全過程,規範精準實施問責,問責的嚴肅性和公信力進一步增強。據國家統計局全面從嚴治黨民意調查顯示,93.4%的羣眾認為2020年對失職失責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的問責有力度,比2019年提高1.6個百分點。
啓動問責調查的條件是什麼?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明確啓動問責調查的條件是“發現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發現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指的是發現有第七條所列的十一種情形發生,這是前提條件。“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指的是有進行問責調查的必要性。原則上凡是有《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所列情形發生,都要及時啓動問責調查程序,進行問責調查。實踐中,發現問責情形的渠道是多元的,除了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在履職中主動發現之外,還包括上級和本級黨組織在巡視巡察、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在督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在黨員、羣眾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投訴、檢舉和控告中發現的問題;社會輿論反映、媒體曝光的問題;等等。
啓動問責調查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啓動問責調查的審批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是,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特殊程序是,紀委、黨的工作機關這兩類主體,如果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啓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根據問責工作特點,在問責工作中加強黨的領導。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地位關鍵、職責重要,對其啓動問責調查影響較大,需要黨委審核把關、加強領導。
啓動問責調查往往是以事啓動,如事故、事件發生時問責對象不明確,此時便應以事啓動。針對第七條規定的問責情形或問責線索由事查起,在調查中逐步明確應問責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根據實際情況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