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將於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提到,《解釋》適當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標準。
《解釋》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應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包括本數)酌定(《意見》規定為35%以下),同時規定具有後果特別嚴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標準的提高,讓人民羣眾真切感受到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温暖。
王振宇還提到,《解釋》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認定的客觀標準。
《解釋》從侵權行為的具體形態入手,結合國家賠償審判經驗,以及社會公眾普遍認知,首次以列舉的形式對“致人精神損害”和“造成嚴重後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規範,以期更好地指導法官准確認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孟亞旭
來源:北京頭條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