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看到題目,可能覺得我是危言聳聽,但是我要告訴你的是,這不是危言聳聽,且聽我慢慢道來。首先,我們看看這重要的兩點是什麼。
一、出借款項時不注重支付方式。
很多人對外出借款項時,會採取現金交付方式,此種交付方式的最大缺陷就是不容易留痕。換句話説,就是不容易保留證據。在普通的民間借貸訴訟中,要法官支持你的還款請求,有兩點缺一不可:一是具有借款合意。換一句華説,就是一方給另一方錢是因為雙方商定一方借款給另一方。二是實際交付。換句話説,就是出借人已經將借款人要借的錢給他了。很多借款糾紛之所以得不到法官的支持,都是這兩方面除了問題。而現金交付往往會在第二點上出問題,因為交付現金這種行為很難被記載。所以,如果可以銀行轉賬,儘量不要現金交付,這是十分中肯的建議。
當然,也不是説現金交付一定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是説這樣的交付方式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風險比較大。若有取款記錄能夠與借款時間金額相印證或者交付款項時的視頻或對交付行為進行了公證,基本還是可以得到法院認可的。
二、約定還款期限已過,不及時主張還款。
很多人礙於情面,借款到期後不好意思要。這種情況時間短還好,若時間太久了,就很有可能產生不僅收不回息,還會收不回本的風險。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也就是説,若借款到期後,出借人一直不向借款人主張還款,三年以後,若再起訴到法院,借款人稱已經經過訴訟時效,出借人的還款請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當然,若不經過訴訟自願還款,另當別論。
出借款項,尤其是大額款項,無論是出於善意的幫助還是想從中賺點利息,都應瞭解其中的風險點並提前預防。只有這樣,才能做到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