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後在公寓墜亡,家屬索賠148萬,法院判了

楚天都市報記者劉楒睿

2019年6月,

廣東男子李某在白雲區一公寓

嫖娼後墜樓身亡,

家屬質疑公寓

無證經營、未如實登記信息、

縱容嫖娼違法犯罪活動、

窗户設計不規範,

索賠148萬餘元。

近日,

廣州中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駁回了家屬的上訴,

維持李某及家屬自行承擔後果的原判。

嫖娼後墜樓

楚天都市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瞭解到,墜亡的李某系廣東省陸豐市人,在廣州務工,與父母還有妻兒租住在廣州。

2019年6月19日6時23分許,李某入住賴某經營的位於廣州市白雲區某無證經營的公寓311房。6月19日6時51分許,李某墜樓。7時05分許,救護車到達現場。隨後,李某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於6月19日7時30分死亡,死因為重度顱腦損傷、失血性休克、多處骨折致呼吸循環衰竭。

事發後,白雲區公安分局嘉禾派出所對此開展了調查。

據警方作出的《李某死亡調查情況》顯示,當時房間內部是上鎖狀態,警方選擇破門而入,在牀頭櫃下面發現一個避孕套包裝袋,包裝袋已經撕爛。同時,在牀和牀頭櫃之間的地面發現一團紙巾。

窗户離地面高為80cm,放電視的桌子上發現一枚鞋印,鞋印與死者李某鞋為同一種屬。窗户東側外沿發現一枚殘缺鞋印,鞋尖朝外,鞋印花紋與死者鞋花紋相似。在窗户外側發現三連指印,沒有紋線,提取擦拭子。在窗户東側的牆壁上發現有滑動過的指印,指尖朝裏,沒有紋線,提取擦拭子。在窗户上提取指紋2枚。

據公寓經營者賴某介紹,當日有兩名穿藍色短袖的男子前來開房,用名為汪某坤的身份證開了311房,其中一名男子將鑰匙給了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即李某),一名白衣女子跟着李某一起上了三樓。兩名藍色上衣男子隨即離開。

據當時與李某一同上樓的白衣女子劉某介紹,自己等老闆開好房後,就跟在李某的身後進入了311房。隨後在房內,自己與李某發生性行為。同時,劉某聞到李某身上有酒味,但精神狀態是清醒的。

10多分鐘完事後,劉某與李某打招呼後就離開公寓,未見客人有異常情況。隨後,劉某從老闆那裏收取了嫖資100元。

通過走訪了周邊居民、見證人、與其接觸過的人員、救治醫生等人,並結合現場視頻監控及法醫鑑定意見,警方稱未發現李某有受他人侵害的情況,現場勘查門系反栓,窗沿有踩踏痕跡,不符合拖拽,符合自行墜樓。

家屬認為責在公寓

事發後,李某家屬四人將公寓經營者賴某訴至白雲區法院,索賠148萬餘元。

家屬的訴求中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及死者兩歲兒子的生活費47萬餘元,合計人民幣148萬餘元。

家屬質疑,賴某無證經營賓館,且在經營過程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李某死亡,應承擔責任。

家屬還認為,賴某沒有如實登記入住人員信息,在經營管理上存在過錯。賴某縱容他人在其經營場地內從事嫖娼活動,屬於違法行為,增加了經營場所內的不穩定不安全因素。同時,家屬認為案涉房間窗户也不符合規範。

家屬不認可李某存在攀爬行為,認為李某應是失足墜落,失足的原因可能是李某當時站在窗邊乘涼,由於窗台過矮導致墜落。退一步講,即使李某對其墜樓存在過失,賴某可以減輕責任,仍應承擔主要責任。

對此,經營者賴某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他認為,自己無證經營賓館只是違反行政管理法規,並不直接導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賴某表示自己也並不知道死者要嫖娼,也沒有縱容死者嫖娼,未登記入住人員信息及死者在賓館嫖娼與死者墜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他認為,房間窗户上安裝了玻璃窗,且玻璃窗完好無損,關窗後不留空隙。窗户前還擺放了電視櫃、電風扇擋住窗户。因此,賴某認為李某跳樓自殺的可能性極大。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一審白雲區法院駁回了李某家屬的訴訟請求。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男子嫖娼後在公寓墜亡,家屬索賠148萬,法院判了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李某系因嫖娼目的入住涉案公寓,在入住時特意以他人身份證開房,並未進行實名登記。在李某自身行為明顯違法、故意規避管理的情況下,家屬主張賴某未如實登記入住人員信息,管理上存在過錯的理由不成立。家屬主張賴某參與容留他人賣淫,未有公安機關對此作出認定或予以處罰,故不予採納。至於賴某無證經營公寓的問題,屬於在相關職能部門行政管理中的違規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亦無因果關係。

根據派出所調查結論,李某墜樓原因排除了受他人侵害的情形,符合自行墜樓的情形。根據調查情況分析,李某生前經由放電視的桌子攀爬上窗户,具有高度可能性。案涉窗户距離地面雖低於建築設計規範要求90cm,存在一定不足,但在李某故意攀爬上窗户的情況下,窗户的高度問題不能成為本案要求賴某承責的事由。

李某入住賓館後攀爬上窗台並非一般住客的正常舉動,該攀爬窗户行為是由其個人主觀意志所決定,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行為所產生的危險性具有認知能力,應對墜樓致死的後果自行承擔責任。

因此,家屬以賴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成立。

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李某及家屬自行承擔後果的原判。

來源:楚天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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